奇宝库 > 职工的公租房面临改造,不仅没有补偿还要求限期搬离怎么办?公房安置房承租人商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职工的公租房面临改造,不仅没有补偿还要求限期搬离怎么办?公房安置房承租人商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导读:雷先生等人原系某国有公司职工,分别于上世纪60、70年代进入该公司工作,直至退休。雷先生等人在进入该公司工作后,一直居住在该公司提供的房屋内,并按月足额交纳租金。并且拥有公司发放的住房证,对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居住使用权。
2021年3月起该国有公司以需要进行三旧改造为由,对雷先生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并要求雷先生等人限期搬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雷先生等人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希望通过律师的介入帮助其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黄律师在通过与雷先生等人见面沟通了解到,雷先生退休前所在的国有公司当时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单位分配住房,雷先生从房屋分配后一直居住到现在,且家庭成员及子女的户口均落户于房屋内。上世纪90年代单位进行的房改因为政策不透明,宣传不到位等原因没有参与到房改过程中。而在本次拆迁改造过程中,需要雷先生交出现居住的房屋,待安置房屋建成后,雷先生本人及配偶可以租住,其他家庭成员不能租住。
雷先生认为,这种安置方式根本无法接受,同样是单位的职工,在工龄职务都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参与过房改,则本次拆迁安置可得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如果没有参与过房改,则只能取得自己对安置房的使用权,于情于理其都无法接受。
在计划经济时期,许多央企、国企等普遍存在通过公房出租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所谓的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单位所有的房屋。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从权利主体角度可将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直管房。管理主体为某市某区的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称自管公房。
从法理上讲,因国家或者单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补偿款应由公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按照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进行支配与管理。
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出租的公房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公房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的权利,其经济地位接近房屋的产权人。征收公租房,将使承租人享有低房租的承租权丧失。
因此说,公租房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举是对单位所有在编职工人人享有的福利。此种福利权是公房租赁权,既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具有重大财产价值的公法权利,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对在职正式职工没有享受福利分房的特殊政策。因此在征收公房过程中对公房的承租人应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既是对原有政策的肯定,也是充分保障公民居住权的体现。
根据律师了解,雷先生所居住的房屋被改造后的土地建成了大量的商品房公开向外出售,所以该公司的土地经改造后大部分是用于了商品房开发,仅有少量的土地被用于职工的安置房建设。而商品房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本案中可能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收储问题,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当涉及到对地上房屋使用人的安置补偿问题,改造也应当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应当公开透明,相应的政府机关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雷先生至今尚未见到。
黄律师通过专业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为雷先生等人梳理分析案情,不仅解答了疑惑并且给他们带来新的希望与信心。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遇到任何征收难题时先第一时间与专业的律师沟通,积极的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张梓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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