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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预征收的通告征地补偿土地使用权


根据洛阳市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等2个社区集体土地0.374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因洛阳市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完成,原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调整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征地位置、面积、补偿标准不变。

该批次拟征收范围已于2022年9月26日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发布《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2022年10月17日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发布《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完成听证程序,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故不再重新发布拟征地启动、拟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中窑社区农村宅基地、城镇住宅用地,西至上窑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中窑社区农村宅基地,北至上窑社区农村宅基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0626公顷。

拟征收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312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商服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9号)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5.628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7.8141万元,已预存入洛阳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涉及拆迁,瀍河回族区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2023年2月14日

(来源: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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