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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融资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3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努力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压实牵头银行责任

《通知》包括十二部分,从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对于牵头银行,《通知》要求,牵头银行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

牵头银行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改选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牵头银行确定前,原牵头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职责。

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与此同时,《通知》还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试点方式开展联合授信工作。总体看,联合授信机制运行良好,对于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信息共享、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保监会表示,《通知》不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条文,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

“近年来出现部分企业对头融资,出现信贷融资垒大户,过度融资情况,这不利于银行信贷风险防控,通过出台联合授信,有助于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少数企业过度融资潜在风险。”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银行业做好联合授信管理,需要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配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运营情况,建立企业联合授信白名单,金融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授信机制,审慎评估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和风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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