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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需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化解风险

郝飞

【农村金融时报】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自2021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三年提及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2021年和2022年的表述分别为:“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好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治理机制,稳妥化解风险。”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纾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信贷投放力度不断加大,体制机制相对落后,管理体系相对老化,一些农村信用社日益呈现出高风险态势。

根据央行披露的2021年四季度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在439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8-10级的高风险机构共316家。其中:农合机构为186家。

同时,我国已有13个省完成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等。这些完成改制的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普遍较高,有的在改制后甚至登陆资本市场,受到了投资者的热捧。因此,在改制过程中,不断化解存量风险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必然选择。

处理存量风险是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前提条件,对减轻历史包袱、保障改制后的机构健康运转都有积极作用。

对历史包袱特别重、距离改制标准差距特别大的农村信用社,应在地方政府帮扶的基础上,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由战略投资者消化不良资产。而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前,需全面考查其不良贷款消化能力,以及是否能促进农信社走上健康发展道路。

农信改制的历史上曾有过多次“省内援助”后成功改制的案例。这种改制和化险模式需要更高层级的协调,比较适合包袱较重、与改制有一定差距的农村信用社,一般需要被援助的农信社让渡部分股权,改制和化险工作由援助行社主导完成。在改制和化险过程中,援助行社应不断输出自身的管理经验、信贷技术,促进被援助行社快速发展。

对包袱较轻、与改制标准差距较小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政府帮扶的基础上清收不良贷款,加快实施自行改制。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时,可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积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持续开展清收不良贷款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为推动农信改制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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