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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这里发布征收公告!附具体补偿方案和奖励标准→房票安置房补偿费搬迁费土地使用权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新二十大街南段片区及新二十八大街南延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被征收人:

为塑造“美好生活看信阳”的城市形象,推进构建城市提质工程建设和市容环境、改善道路等基础设施,提升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信政文〔2022〕22号)等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的规定,平桥区人民政府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新二十大街南段片区及新二十八大街南延改造提升项目上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北临羊山新区原代庙村第五村民小组、南临南京大道、东临平桥区公路港、西临羊山新区原代庙村第五村民小组,规划贯通新二十大街南段道路用地红线图所划定的范围;以及北邻北临羊山新区原银钱村、南临南京大道、东临羊山新区原银钱村、西临信阳汽贸广场,规划贯通新二十八大街南延道路用地红线图所划定的范围。

二、征收单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平桥区征收事务中心为征收部门,平桥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依据《平桥区新二十大街南段片区及新二十八大街南延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被征收人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两种补偿方式可选。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徐全顺,联系电话:16692371668。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平桥区新二十大街南段片区及新二十八

大街南延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信阳市城市提质工程构建发展、道路等基础设施改善等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平桥区人民政府对新二十大街南段片区及新二十八大街南延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本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信政文〔2022〕22号);

(六)《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第二条【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北临羊山新区原代庙村第五村民小组、南临南京大道、东临平桥区公路港、西临羊山新区原代庙村第五村民小组,规划贯通新二十大街南段道路用地红线图所划定的范围;以及北临北邻羊山新区原银钱村、南临南京大道、东临羊山新区原银钱村、西临信阳汽贸广场,规划贯通新二十八大街南延道路用地红线图所划定的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间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新二十大街南段片区及新二十八大街南延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发布之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或者补助。

第三条【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平桥区征收事务中心为征收部门,平桥街道办事处为受托征收实施单位。

第四条【征收实施时间】平桥区新二十大街南段片区及新二十八大街南延改造提升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2023年3月6日。

第五条【征收补偿原则】征收补偿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对合法房屋的补偿,以户为单位。原则上每一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视为一户,一户一宅。户的界定综合考虑一个院落、一起生活、一个户口本等家庭成员结构及性质等因素,具体由征

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情况调查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部门的登记簿存根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产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产权登记簿存根为准。

(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征收部门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经调查、认定确属与合法房屋同期建成的生活配套性无证用房(以下简称“同期房”),参照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90%进行认定并给予货币化补偿;

2.前述同期房情形以外的未登记建筑,参照信阳市“三违办”通知的规定予以认定。经调查、认定确属在2013年8月26日前已建成的无证房屋,按照信阳市周边同类房地产市场价28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并结合建筑成新程度进行认定并给予货币化补偿;经调查、认定房屋建成时间在2013年8月26日之后的,按信阳市周边房地产建筑重置成本价给予补助;

3.经调查、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助;

4.其他未经登记的建筑需执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形。

(四)对商业经营的补偿,原则上结合连续从事商业经营满一年、有合法营业执照及纳税申报凭证、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等条件评估确认。对于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征收时仍处于连续经营状态、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按2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经营补助。“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第二层(地上一层临南京大道),实际用于临路经营的面积(不含仓储、耳房等非经营用途部分)。

(五)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租赁等所有权行使行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文书为准,并依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征收评估】

(一)调查查勘。由征收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查勘组,开展调查、查勘工作。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纳税申报材料等查勘评估所必须的资料。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查勘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工作人员查阅房屋土地登记簿,并进行外围测绘、查勘,以此作为评估及补偿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二)评估及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经过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核、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部分 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房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对等部分不补差价,即拆一补一。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找补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住建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补交差价。

为加快安置,缩短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需求,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

第八条【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发放2000元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两次搬迁的,每户发放4000元搬迁费。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搬迁费根据货物搬迁或者设备拆装、运输发生的客观费用协商确定。房屋征收单位负责帮助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搬迁并向征收单位交付验收。

第九条【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5元/㎡/月发放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按15元/㎡/月发放18个月。

第十条【装修、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确定。

第十一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截至本征求意见稿公告之日,对利用被征收房屋进行经营的被征收人,按50元/㎡/月的标准给予实际经营面积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第二层(地上临路一层),实际用于临南京大道城市主干道路经营范围内的面积,不含仓储、耳房等非经营用途部分的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为6个月。

第十二条【奖励】为鼓励积极支持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按期签约的将享受以下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

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7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0元;被征收人在7日至15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

(二)房票安置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并按期签约搬迁的,给予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20%的奖励补助。

(三)房票货币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所得补偿按我市国有土地征收办法计算后,给予其5%的货币化权益奖励。

第十三条【安置用房信息】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可在征收部门建立的“房源超市”中自愿选择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具体房源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以“房源超市”公布为准。

第三部分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确认的;

2.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

3.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4.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补偿决定包含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不含征收部门为促进签约而制定的奖励政策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平桥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对于阻碍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方法:

1.属于规划道路上的建、构筑物,由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做相应处理;

2.违法信访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4.其他合法有效的强制措施。

(二)司法强制措施。被征收人存在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公务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4.制造、散播虚假信息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6.采取伪造证明文件或者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

7.其他违法方式对抗征收工作的。

第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被征收人首次书面申报登记的地址;被征收人如变更地址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征收单位新住所。否则征收单位向原地址邮寄交邮或留置送达日期视为文书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公告后实施。

第十八条【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信阳市新二十大街南段片区及新二十八大街南延改造提升项目。

第十九条【方案解释权】

本方案由平桥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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