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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10万存款到期后一分不剩,大爷跑了四个月银行称系统出了问题储户柜员存款行收入证明

河南。张大爷存了10万元的养老钱,到期后他就准备来取钱,可是对方却说他的余额为0,让他等几天再来取,可是张大爷前后跑了4个多月,都还没有取出钱来,于是他找到存款行讨要说法,对方却称:系统出了问题,需要继续等待。




张大爷在一年前,将自己辛辛苦苦攒下了10万元钱存进了银行,不过他在存钱的时候,柜员却告诉他有一种产品,比存钱更划算,利息更高,问张大爷愿不愿意。


而张大爷认为自己只是存钱,保住本钱就可以了,并没有想过利息高与低,而柜员建议他说:既然都是存钱,何不找一种利息更高一点的,于是张大爷就动心了,让柜员看着给自己办就行了。


于是柜员就给张大爷存了一年的定期,到了一年后,张大爷也急需要用这笔钱,于是就拿着存折来存款行取钱。


当柜员给张大爷查询余额时,这才发现上面为0,于是告诉张大爷回去等几天再来,因为系统出现了问题,需要维修。


张大爷听从了柜员的话,于是回去等了7天后再来,可是来了后柜员给出的解释和上次一样,需要张大爷继续等,因为系统还没有修好。


于是就这样,张大爷前后跑了4个多月,钱还是没有取出来。


后来张大爷的儿子得知情况后,又陪同张大爷一起来到存款行,但是结果还是一样的,就是系统还没有维修好,暂时取不出钱来。


张大爷的儿子和对方理论了多次后,还是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于是就找到了调解员,想让对方帮忙讨要说法。


当调解员来了后,柜员给出的解释依然是系统需要维修,因为张大爷不是普通的存钱,而是理财,所以需要把钱转到普通账户才能取出来。但是现在两个账户不对口,无法转过来,就需要系统升级。


但是调解员问对方,都已经过去4个多月了,为什么还没有维修好,而对方也显得很尴尬,说上面的维修人员太忙,很难预约到。


但是调解员告诉柜员,这样拖着张大爷也不是办法,他们经常来找你们理论,你们也会显得很烦,还不如尽快预约到维修人员,这才是最佳的办法。




柜员看到调解员已经介入此事,于是马上联系到负责人问怎么办?


对方的回复是:让调解员和张大爷在贵宾厅等待,他们马上联系维修人员到场调试。


不一会儿,维修人员赶到现场,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试,系统终于恢复正常,张大爷也顺利取出了自己的10万元钱。


为此,张大爷的儿子特别感谢调解员,还说如果不是她们,可能再等两年都无法取出来。


对于这件事,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又该如何认定呢?


一、存款行的系统出现了问题,导致张大爷的10万元钱无法取出,存款行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快速地满足顾客的需求呢?


民法典第1167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由于存款行的原因,阻碍了张大爷取钱的,属于侵权行为,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存款应该自觉排除障碍,而不是让张大爷一直无期限地等待。




二、张大爷的10万元钱,自己前后跑了4个月也没有取出来,而通过调解员只用了两个小时就取出来了,这其中有没有存款行故意懈怠的情况呢?


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果在张大爷和存款行签订了储蓄合同后,对方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无法按时支付张大爷10万元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本事件中,系统出现问题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所以,存款行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对张大爷进行赔礼道歉,并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如果张大爷要求存款行支付违约金的,应该获得哪些权利呢?


如果张大爷和存款行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好了违约金,那么就按照此金额来支付;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那么就按照张大爷实际的损失来赔付。


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事件中,存款行没有及时把张大爷的10万元取给他,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是张大爷来回的交通费,以及儿子的误工费等,这笔钱,存款应该自觉地给到张大爷才有。


对于储户来说,最想要的就是资金安全以及存取自由,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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