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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丨全国信用动态金融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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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个人和企业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持续发布“全国信用动态”。汇聚信用领域要闻,弘扬守法诚信,抵制违法失信,共建社会信用体系。

本期导读

1、财政部: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

2、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信用+”工程 加快信用监管与各领域工作融合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信用监管

4、市场监管总局:信用建设新成效 七项信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5、市交通委:北京将实施铁路沿线“信用+执法”安全管理新规

6、银保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

7、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工作会:加快构建信用监管常态化机制,奋力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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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市县级财政部门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同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据了解,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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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信用+”工程 加快信用监管与各领域工作融合

日前,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主办的第八届质量诚信万里行主题活动在京举办。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蒲淳在活动上表示,要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质量诚信赋能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信息归集公示、信用约束激励、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工程,加快信用监管与各领域工作融合,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

蒲淳指出,质量诚信建设要充分发挥经营主体作用,切实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不制假售假、不欺骗消费者,坚决守住质量安全的红线和道德法治的底线。要推进质量诚信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协会、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合力,进一步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一体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质量诚信治理共同体。

了解到,此次活动发布了中国质量万里行2023诚信服务承诺(家电),多家企业向社会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诚信维修,坚决杜绝小病大修、无病维修等坑害消费者行为;诚信收费,零部件、安装、维修等收费标准100%透明可查;诚信保养,商品三包期内更换过,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起计算等。(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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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信用监管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持续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完善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制度,健全主动核查和举报机制,加强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监管和政策约束。

《工作方案》从四个方面部署14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行政保护法治保障,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切实发挥执法保护标准指南作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实施,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二是筑牢行政保护工作基础,持续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扎实推进商标保护执法案件指导,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保护,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第19届亚运会、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系列飞行任务等国际大型赛事、重大工程相关特殊标志保护,突出民生领域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种业、水泥、公共卫生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等重点领域保护,聚焦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关键环节,紧盯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强化保护;四是优化行政保护工作机制,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积极探索数字化保护新模式,着力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业务指导,要注重协同联动,加强宣传培训。

根据《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专利等重点违规行为治理,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或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处置上级交办和部门、地区转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重点问题线索和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案件线索。

同时,《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高质量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和高效运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全国一张网”,提高维权援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抢注等行为的信用监管。

此外,不断健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衔接。提高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执行水平,确保行政处罚、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措施手段落地实施。(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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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信用建设新成效 七项信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3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批准发布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的编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明确要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信用档案的信息内容、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适用于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各类组织和机构的相关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确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形成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画像,使不同主体对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等拥有一致的理解,消除对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信用信息描述混乱的现象,提高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资源的完整性、依附性、价值性、共享性、可传递性和使用效率。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等主体便捷地了解其信用状况并进行相关决策,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行业和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基础性工程。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一是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时归集、共享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建设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等工作提供指导;二是为信用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个人信用服务时提供参考。相关部门在基于本标准对本部门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时,可根据自身业务领域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或细化扩展信用信息的内容。

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家标准,有利于建立与形成对职业失信行为的长效约束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

同期还发布《饭店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编制指南》、《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要求 基本信息报告、普通调查报告、深度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编制指南》六项国家标准。(来源:诚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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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北京将实施铁路沿线“信用+执法”安全管理新规

3月19日,《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今年4月15日起实施,这是北京市首个铁路安全方面的地方立法,为加强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北京市交通委介绍,《规定》全文共计29条,面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复杂的现状,主要针对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机制、明晰铁路沿线各方管理职责、严格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加强铁路安全应急管理、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政府统筹、企业负责、部门指导、属地保障的工作原则,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政府分别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治理责任,共同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制和护路联防责任机制。同时,考虑到周边省市铁路沿线安全连带问题,明确建立京津冀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协调合作机制,构建京津冀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铁路沿线安全。

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焰火,焚烧秸秆、垃圾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的物质。同时要求,修建桥梁、涵洞、道路等施工作业时,应征求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提前公示施工作业基本情况,并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保障施工安全。

为加强铁路沿线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禁止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和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米的范围内违法开展飞行活动。

此外,《规定》对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及构筑物管理、铁路沿线周边的塑料薄膜及防尘网轻质漂浮物管理、铁路道口管理、铁路隧道安全管理、危险品场所管理等也明确了相应要求。

为加强铁路沿线安全应急管理,根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在铁路运输高峰期、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和恶劣气象条件等特殊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服务保障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如有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受到处罚,相关信息也将依法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用+执法”机制遏制违规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保障铁路沿线安全。(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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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通知》具体包括十二部分,从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压实牵头银行责任、强化履职问责、深化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加大政策宣传、规范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加强联合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强化履职问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通知》还提出,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若发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关信息通报成员单位,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资产,要求企业限期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下一步,银保监将持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努力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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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工作会:加快构建信用监管常态化机制,奋力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

近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工作会议在榕召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常斌出席会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敏主持会议,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作交流发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2年和过去5年信用监管工作成效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和巨大进步。回顾过去5年的生动实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无事不扰、无处不在,优化监管效能;坚持信用赋能、宽进严管,突出监管成效;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壮大监管力量;坚持寓管于服、以服促管,提高监管水平,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市场监管能力提升明显,市场秩序稳中向好。

会议强调,要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上下功夫,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围绕市场监管工作的着力点,加强信用监管工作统筹谋划,推动改革创新,构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信用监管机制,助推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监管效能提升,实现公正精准高效监管;要加大信用建设力度,塑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要发挥信用护航作用,推动信用赋能各领域监管;要创新信用监管工具,不断提升信用监管能力水平;要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推动信用监管事业跨越发展。(来源: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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