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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女子在银行存了500元,银行不承认三十年前合同存款储户山东省威海市收入证明

龙某是60多岁的老人家,她并没有留下多少积蓄,唯一令她感觉到开心的是一张500元的存单,按照当时的约定,她可以获得18万的本息。

原来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存款可以一直按照利息计算表变化,三十年可以涨到18万元,于是她拿着存单向银行提出兑现。



可是,到了银行后,才知晓计算利息的方式有误,龙某只能得到三千多元,达不到之前约定的18万元。

龙某听说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她不愿意相信,换是任何一个人,三千多元和18万,根本是没办法对比的。

然而,银行坚称,存单上的三十年存期不是按照三十年计算的,而是每三年到期转存合计的期限,同时还要考虑到利率浮动。

这种方式和龙某了解到的记息算法不同,龙某是直接按照存单上的三十年进行计算,沟通无果后,龙某只能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

龙某的诉求是,要求银行兑付存单支付本息18万余元,还要支付逾期支付利息,银行则是不认可此龙某所说的。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银行方面存在使用记息时间过长的问题,银行敲定长期的储蓄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年限及最高利息的规定。

同时,银行的违规操作已经被叫停,并不被法律支持,不具备合同效力,法院一审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应对龙某有补偿。



针对龙某的诉求,法院方面认为,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事件有一定了解,本身存在过错,不予支持18万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定银行向龙某支付本金+利息为3053.79元,另外再赔付按利息计算的10%差额给龙某,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龙某认为银行作为有吸纳存款的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违规操作的责任应由相关部门审理,不能由储户承担。

银行方面则认为,储蓄合同并不存在过错,附表中的三十年利率上升,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是根据储户自身选择过自行计算的浮动利率。

1.银行提供证据表明,龙某的30年存款受国家利率调整,会出现随时变动,分段计息,有没有法律依据?

在本案之中,龙某坚持要按照存单后的利率表进行计算,可是法院认为,涉事银行需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指示,在有效的利率空间办理存款业务,双方之间的利息不合理,合同部分无效。

2.双方都有过错,法院一审判定根据什么来制定赔偿责任的?

结合本案的细节,银行违规办理存款业务,未向龙某解释好利率浮动的问题,存在过错,而龙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关切身存款利益的事情也有知晓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定银行向龙某支付3,053.79元,包括百分之10的利息差额部分。

3.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定银行赔付龙某利息差额的十分之一,并无不当,驳回双方的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龙某提供的存单并无存款期限,可是其中有一项注意事项,存款应由银行“选择最佳存期最佳利率,最高收益,自动转为其存”,经过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计算,涉案金额按三年存期,到期后自动转存。



附表上有标注“会随着国家利率调整波动,分段计息”等,可是银行并为通知到位,与其协商是否变更或接触存款合同关系,认定银行有责任赔付龙某。

还有龙某为农村人士,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存款利率认识不到位,对银行办理业务有合理信赖的心理,法律予以保护。



鉴于龙某未对国家的利率调整有所了解,对自身的损失负有责任,因此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是一起银行与储户的存款纠纷,提醒我们要注意利率的调整,及时计算自身的利息差额,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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