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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1号原种场农用地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对吉林市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基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做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吉政房征〔2023〕1号),对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桦皮厂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北至原种场一分厂农用地;东至原种场一分厂农用地;南至原种场一分厂农用地;西至原种场一分厂农用地。

二、征收主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吉林市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吉林市吉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23日。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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