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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草原牧区生态“高颜值”、发展高质量的破题法

【生态建言】

其一,国家是投资主体,社会参与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实施的主要涉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均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地方和社会资本投入较少。虽然中央财政投入取得明显成效,但相比全国40亿亩天然草地的全域保护修复,受资金投入量影响,工程项目覆盖范围十分有限。同时,草原补奖政策尽管覆盖范围广,可是标准偏低,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远低于牧民生产经营的机会成本。因此,很多牧民虽然认同并积极参与该项政策,获得了补奖资金,但在行动上往往减畜减压不到位,超载、偷牧等行为依然普遍存在,政策激励不足和约束不力等问题突出。

其二,“保护者获益、破坏者付费”的公平、高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1985年颁布的草原法,为依法保护草原奠定了法治基础。但目前仍存在草原概念定义范围不清楚、行政处罚依据不充分、部分监管领域缺失等问题。此外,现有法律法规对利益主体、受偿主体等未作出明确界定,致使生态保护补偿依据不充分。对保护草原行为,较低的补偿标准难以补足相应的代价付出;对破坏草原行为,被查处概率低、惩罚力度小,达不到实现草畜平衡的管理目标——可以说,当前“减畜减收、保畜保收、增畜增收”的牧户收入策略,并未因实施草原补奖政策而彻底改变。

其三,草原生态保护与生产发展的矛盾依然突出。当前,牧民对草原生产功能的依赖仍较强,80%以上的家庭收入源自畜牧业生产,增收依靠增畜的传统生产经营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在维持和不断提高农牧民收入的现实需求下,保护草原生态与发展畜牧生产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超载放牧屡禁不止。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草原仍超载10%左右。实地调研发现,部分地段草原放牧超载达30%,超载50%以上的牧户还不少。即使高成本修复治理退化草原,工程项目实施结束后交还给承包经营者继续使用,又将面临二次退化的风险。

草原不仅是牧民的生产资料,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尤其在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据估算,我国天然草地每年提供生态服务价值达1497.9亿美元,是草原补奖政策资金投入的近70倍。目前,由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不健全,草原生态功能的价值无法充分体现,牧民保护草原难以获得足够的价值兑现,使得我国草原一直处于轻生态重生产的利用惯性中。为此,亟须引入新机制、探寻新路径,走出一条生态与生产双赢的牧区高质量发展新路。

多管齐下筑牢草原生态安全屏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针对当前我国草原生态保护与生产发展存在的问题,着力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全面落实,将为筑牢草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持续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支持。

首先,完善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框架体系。按照生态补偿理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要素包含补偿主体、对象、方式和标准。其中,补偿主体主要明确“谁补偿”。根据“受益者、破坏者付费”原则,草原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包括中央及各级政府,草原开发者、消费者和破坏者,公益性生态保护组织和受益地区的居民及政府等。补偿对象包括牧民、村集体、地方政府和作出贡献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对于为保护草原而放弃发展机会,从而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地方财力紧缺的部分牧区,应加大县域转移支付力度。补偿标准主要解决“补偿多少”。一般来讲,确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可参考草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增量、生态保护者成本投入或经济损失、生态受益者的收益或被破坏草原生态治理的成本等。补偿方式主要解决“如何补偿”。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市场补偿和政府补偿是最常见的方式。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政策机制。针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与内容不明确等问题,要抓住《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出台契机,结合实际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范围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并细化实施细则。同时,优化草原补奖政策。从实践效果来看,相对“均等化”的生态补奖政策设计和“重堵轻疏”的管理策略,难以补足一部分牧民保护草原付出的代价,并有效解决社区内牧户占有资源不均等和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此,应本着“奖优扶劣”“助强扶弱”原则,重塑政策机制,重构补奖格局,推动生态补奖政策向体现更加公平、高效的差异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转变。

再次,强化草原生态监测和生态修复体系建设。完善草原监测评价预警技术体系,建立基于自动监测与人工辅助监测相结合的网络体系,为开展牧户、县域、区域流域乃至全国尺度的草原生态健康预警、生态破坏损失量估算、生态服务产品供给量核算等提供基础信息,为研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提供依据。同时,完善草原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在全国已建成的1.18万个自然保护地中,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仅有40多个,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的0.33%。因此,应加大草原自然保护地建设,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其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构建跨区域联防联治机制,实现草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探索毗邻区域间草原生态保护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开展联合生态监测和退化草原共同治理,共享生态恢复成果。

最后,促进产业发展,通过优质产品附加值兑现实现补偿。要有效降低草原承载压力,就要保障牧民收入稳定提高。一方面,推动建立草畜产品优质优价机制,保障附加值实现;另一方面,引导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走产业生态化道路,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促进优质产品附加值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货币补偿,生态保护补偿还可以表现为实物补偿、智力补偿、政策补偿、项目补偿等。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应该充分利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多方面、全方位构建补偿体系,对草原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牧民个体、群体或集体给予更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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