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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存500万取钱时被告知存单早就被挂失,重新开户后钱被转走储户存款人收入证明

江苏,南京。王先生存了500万元定期两年的存款,两年期间共收到高额利息102万。然而去取钱时被告知他的存单在存款不久就被双挂失,之后重新开户将钱转走并销户了!


王先生表示存单在自己手里,没有办理过挂失,更没有动用过这笔存款,是谁挂失了自己的存单,将钱转走?


对此,存款行却并未给出合理解释,反而拒绝支付王先生的存款及利息!


王先生手里有一笔资金暂时闲置,便想将钱存定期赚利息,这样既方便以后自己再投资,又能稳赚不赔。


他选择了离家较近的银行,该行的利息比其他行来说稍微高几个点。


随后,王先生拿着500万元来办理业务,接待他的是该行的业务经理张某。


张某见王先生是来办理大额存款,表现的非常热情,并向他推荐了一款收益较高的存款产品。


张某吹捧王先生是该行的高端客户,可以享受本行的高额贴息定期存款。


该存款业务只有高端客户才可以享受,存款在原来的基础利息上,本行再另给予7%的贴息。


王先生考虑,存500万光贴息每年可以多收入35万元,现在投资生意都不敢保证有这么高的收益可赚。


而存款较做生意来说,可以是稳赚不赔,既轻松又安全。


看到王先生对此款产品很感兴趣,张某又添枝加叶的将这款存款进行了讲解。


王先生了解到,该业务的所有手续都是该行在柜台办理,也就彻底的放下了戒心。


在王先生开立账户之前,张某又提出双方签订一份承诺书,并将承诺书的内容让其过目。


张某表示,如果王先生对该承诺书有异议,可以不接受这款贴息产品。


承诺书的内容是:该存款必须存满两年,中途不能支取,存款存入七天之内可查询存单,一年内可查询两次。


王先生表示对承诺书认可,并于当天在该行的柜台窗口开设了新账户。


并办理了500万元定期两年的存款。柜员向其出具了一张加盖该行印章的存单。


王先生仔细核对无误后放心的离开了,过了几天他特意去查询了自己账户里的余额发现正常,便将存单妥善地保管起来。


存款的当月王先生就收到了该行的贴息35万元,他很庆幸自己的正确选择,一年就多收入了35万元。




半年后,王先生再次查询余额时,却意外的发现他账户里的500万元已经被转走了。


他急忙联系了张某,张某让他不要着急,表示该行正在运作一个项目,资金被暂时占用,但用不了多久就会转回他的账户。


王先生对此不疑有假,后来他又陆续的收到了几笔由张某账号户转给他的67万元的利息,两年期间王先生共收到贴息102万元。


但王先生不知道的是,早在他存款存入几个月后,存单就已经被张某挂失了。


而且是存单和密码双挂失,三天后张某将挂失的存单重新开户后,将500万元和利息转入其控制的账户内,然后对该存单销户。


王先生不敢相信,500万元就这样没了,他赶紧联系张某,却无论如何都联系不上了,王先生报警。


民警介入,张某很快被抓获,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王先生的存款已无法追回。


王先生不甘心自己的500万存款就这样打了水漂,他向存款行讨要这笔存款。


存款行却以王先生贪图高息,而且存款是被犯罪分子骗取的,他应向张某讨回自己的存款,拒绝了赔偿其存款的要求。


王先生向存款行索赔未果后,将该行起诉,诉求该行赔偿500元存款及相应的利息。


一、王先生认为,自己在该行柜台办理的存款500万元,该行出具盖有本行印章的存单,也给予了相应的承诺。


自己与该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该行应履行义务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并按时支付储户的存款。


自己从未委托他人办理存单的挂失以及重新开户,该行的底单上可以检验签名的真假。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该行柜员未按照正常操作规定,在本人未到场,且张某未能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存单的挂失、新开以及转账。因此,存款行应对自己的存款进行赔偿我。


二、由于王先生贪图高额贴息因小失大,自己本身存在过失,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先生在明知所谓的高息揽储并非正常的存款业务,其忽略了存款中的不合理现象。


其过于轻信他人,在发现存款被转走之后,没有及时报警追究,或者向存款行咨询。


而是听信了张某所说的只是暂时挪用,几天后返回账户。这这种不正常的行为造成了存款的损失,因此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


三、经审理后认定,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款被转走账户被销户,存款行有不可以推卸责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对于个人存款中的种种不合理现象,未尽到对个人账户的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判决王先生承担70%的损失,银行承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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