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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工业园兴隆装饰城周边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补偿费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2日就《海州工业园兴隆装饰城周边地块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海州区政府网站及现场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2月12日。在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部分被征收人通过拨打电话、电子信箱、现场接待等方式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公众意见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示。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总户数4户。共发放公众意见征询表4份,收回有效问卷4份,调查率达100%,3家企业表示支持房屋被征收;1家企业表示有条件支持房屋被征收。同意征收户数占被征收总户数75%;有条件同意征收户数占被征收总户数25%。

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

1、大部分被征收户了解并支持此次房屋征收项目,但仍有部分被征收户不太了解补偿安置方案。

2、部分被征收户提出关于征收补偿政策是否公开、合法的问题,希望相关的征收部门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二、关于被征收人相关意见的解释说明

1、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政策的宣传,尤其对征收方案不了解的被征收户,组织宣传员上门解释,发放宣传材料,并留下联系电话,随时接受政策咨询。

2、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凡是涉及补偿相关的信息全部在征收现场公示,真正做到阳光征收。

三、关于变更征收部门的解释说明

将2023年1月12日关于公布《海州工业园兴隆装饰城周边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中的征收部门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变更为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此公示

附件:海州工业园兴隆装饰城周边地块征收补偿方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海州工业园兴隆装饰城周边地块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开发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海州工业园兴隆装饰城周边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等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征收政策的通知》;

10.《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

11.《区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12.《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13.《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

14. 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海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范围:以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征收红线范围图为准。

六、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人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土地用途与用地面积依据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进行认定;无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无建房批准手续,但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和《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评估确定。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十二、补助和奖励

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按6个月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奖励

1.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等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本次房屋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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