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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商品住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姜堰区住房保障的提标扩面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纳入城区住房保障范围,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要求。2022年度姜堰区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4731元。经研究决定,2023年度姜堰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350元、每人每月3750元。现将《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城区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租金补贴

具有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235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其他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城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1.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一二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0%收取。

2. 人均月收入低于2350元(含)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三四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40%收取。

3. 人均月收入处于2350(不含)—3750(含)元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持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5年。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城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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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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