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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农行一支行被罚30万!银行业责任人员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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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官网发布的《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及相关责任人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沧州银保监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处罚信息公开表载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潘国利)及相关责任人蒋永杰(时任客户经理),因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48条,沧州银保监分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对蒋永杰处以警告。

相关法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46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㈡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㈢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㈣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㈤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㈥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4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43条至第46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㈠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㈢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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