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宝库 > 再出重拳!防止“团险变团购”,时隔8年团体人身险业务再迎新规寿险健康险受益人保险公司

再出重拳!防止“团险变团购”,时隔8年团体人身险业务再迎新规寿险健康险受益人保险公司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吴敏 见习记者 李明会 北京报道

时隔8年,监管再出重拳拟新规,规范团体人身险业务。

近日,《华夏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近期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

对此,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是自2005年首次规范团体保险、2015年促进团体保险之后,再次规范团体保险业务。“一方面说明团体保险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说明团体保险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重点列出的8项负面清单。”

“八大行为”或被禁止,“团险变团购”首当其冲

杨泽云指出,三次规范团体保险的规范中,都首先对团体保险进行了界定。相比于2015年的规定,新规增加了“具有共同风险特征”,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约束为了购买保险而临时组成的团体。

“但实际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还需要市场检验。”杨泽云坦言,2005年最早的规范中,就规定了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但实际中仍存在不少为险而团的“团体”。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谓团体人身保险,即团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其中,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同时新规第五条也明确,特定团体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

除从定义开始在源头上规范团险业务外,新规还首次明确列出险企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负面清单,“团险变团购”首当其冲。

“列出了8项负面清单,说明现有团体保险业务中,这8类问题较为严重。而这些问题最终都会侵害真正名副其实的团体保险业务的客户。”杨泽云如是说。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包括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记者注意到,在过去团险的发展中,就有人因为团险价格合适,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投保,搞“团险个做”,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收集有投保需求的个人的信息,然后拼成团单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搞“个险团做”。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企业降低成本的刚需,在员工团体险方面打起歪主意。

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曾披露过相关案例。例如,在“团险个做”方面,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对外宣传其有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雇工宝”产品,然后和人力资源公司、实际用工单位签署协议,并收取费用再以公司自身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险。在“个险团做”方面,杭州安行在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曾对外销售其“优米”系列保险卡以收集投保人信息,然后拼成团单,再以公司名义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团险个做”、“个险团做”的商业模式,严重侵犯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也侵犯了保险公司的权益,被保险人面临着出险后不能及时得到理赔、保险金被恶意截留的风险,保险公司面临着偿付能力受损的风险。

强化费率管控,增加业务回溯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团险的赔付费率,《征求意见稿》特别增加业务回溯条款。

杨泽云表示,此举主要是约束综合赔付率,使得团体保险产品的定价符合公平性及合理性原则。

“考虑职业因素、道德因素,团险的赔付率很高。”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如是说。

杨泽云表示,尽管团体保险业务的保费规模不大,在寿险公司总保费规模中占比较小,但其增长速度高于整体保险业务的增长速度。特别是有些公司的团体保险业务占公司总业务的比例较高。根据年报,平安养老和太平养老的原保费保费收入前五的产品都是团体保险产品。

目前,在团险经营中,以团体健康险为主,团体健康险的保费占团险保费的主要部分。来自Employee Benefit Research Institute(EBRI)的调研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团体保障型产品收入约1200亿元,自2012年起年复合增长率达30%以上。同时,2019年中国团体健康险保持35.6%增长率,健康团体险已成蓝海市场。

在规模高速增长的同时,团险,特别是团体医疗险的赔付率也不容小觑。

前述业内人士坦言,“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团体医疗保险的赔付率可以控制在90%左右就算‘合格’,有的赔付率会超过100%。”

对此,新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在回溯中发现相关问题的,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

这些问题包括,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等情况。

杨泽云认为,新规增加回溯机制,可能主要源于此前的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规定。但团体保险业务是否也需要跟个险一样,有赔付率的范围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在实际中,团体保险业务的投保人比较了解其团体自身的赔付情况,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