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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单不动产慈善信托落地杭州的背后信托法受托人委托人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文梅 北京报道

据万向信托官方微信公众号6月9日发布,日前由万向信托受托管理的“桐庐县不动产慈善信托”正式成立。此单慈善信托中,捐赠人/委托人将位于桐庐境内的房产转移给慈善信托,并进行了信托财产登记,用于长期支持桐庐县慈善事业,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该信托采用双受托人模式,由万向信托和桐庐县慈善总会共同担任受托人,德恒(杭州)律所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在桐庐县民政局进行备案。据悉,这是全国首单全流程规范化不动产慈善信托。

就此,《华夏时报》记者结合业界关注的焦点问题,采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和杭州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未成年人保护处处长、杭州市慈善总会秘书长孙华锋。

首单不动产慈善信托的“难产”之路

蔡概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今年6月1日,“桐庐县不动产慈善信托”在杭州市桐庐县民政局完成备案登记,其慈善信托目的是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慈善活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以及支持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预备案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同时,办理了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在权利证书上标注为“不动产慈善信托财产”。

“这次登记试点在我国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能够证明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信托财产而不是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从而实现该不动产的独立性并产生‘资产隔离’的效果,让该不动产仅服务于慈善目的。”蔡概还说。

“为什么直至今天才有‘首单不动产慈善信托’?之前推动实施的掣肘在哪里?”《华夏时报》记者问道。

蔡概还表示,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开展不动产慈善信托,主要是缺乏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和不动产信托税收等配套制度。信托财产登记是信托设立时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并加以识别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财产登记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二是依法对抗第三人。信托登记具有信托公示的效力,除信托法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人不得主张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三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与委托人开展商务活动时,能了解该委托人的实际财务状况。

那么,这单信托从想法到落地,经过了哪些程序、中间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掣肘,最终得以落地的推手又是什么?对这一事件推动的全过程较为了解的孙华锋给出了答案。

“一是政策指引。出台了全国第一个不动产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文件,为落地提供了基本依据;二是资源对接。动员区、县(市)加强不动产慈善信托的宣传推介,吸引有意愿、有能力的个人、企业和组织积极参与;三是会商办案。民政、规资、税务和住保房管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现场会商,形成共识。四是闭环复盘。按照慈善法和有关规定,对确定捐赠意向、明确捐赠房产可交易、明确受托人、确定房产交易类型、摸排涉税额度、明确税额承担方、政府各部门审批流程确认等环节进行复盘,确保合法合理可操作。”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此前并无不动产慈善信托案例,相关流程和做法无可参照。那么,政府相关办理机构是如何克服困难并解决问题的呢?

“的确在一些环节上出现过卡顿,但最终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据孙华锋介绍,受托方式确定属于核心问题。不动产慈善信托财产转移隔离是关键一环,怎样转涉及税费核心问题。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房产过户给信托公司,既减少了交易税费,也提升了管理实效。

其二是交易类型确定。房产转移是捐赠,还是交易,两者税费完全不同。“我们牢牢把握财产隔离这一核心不动摇,充分考虑慈善公益属性,以交易过户形式实现财产转移。三是税额承担确定。这是不动产慈善信托落地的焦点,‘做好事还要交税’常人难理解,但现行税制又无法突破,由慈善组织来承担税费也不符合规定,最终在捐赠人的决心上打开了‘窗口’。最后就是容缺事项确定。办理房产过户时,住保房管、税务、规资三个部门实行容缺受理,确保捐赠人‘一站式’完成全流程,确保24小时办结出证。”孙华锋说。

孙华锋认为,此次不动产慈善信托最终得以落地,来自社会对慈善事业的支持环境越来越好,捐赠人的决心更是非常重要,期间其高度配合房产核验、个人资料核验等有关工作,这种“乐善”精神弥足珍贵。同时,政府各有关部门创新而为、先试先行,上下贯通,协同作战,为不动产慈善信托落地开启了“绿色通道”。

加快推进慈善信托良性生态

针对目前慈善信托需求多、空间大的现实背景,如何尽快推进慈善信托良性生态在我国的建构和发展?

蔡概还就此指出,首先应尽快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财税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对于资金类慈善信托,明确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时可比照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赋予受托人的捐赠票据开票资格,由委托人凭借慈善信托备案文件、慈善财产交付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备案回执等材料,在年度纳税汇缴时进行抵税。

其次,加快出台全国性的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后,才能更好地受到《信托法》关于独立性规定的保护。建议有关部门协调相关财产登记和注册机关,依据《信托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合理的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建议排除非交易过户的障碍。目前,慈善信托尚未被纳入以非交易过户进行财产登记的情形中。建议慈善信托主管部门与相应的财产登记主管部门协商,将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比照一般慈善捐赠,简化交易流程,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

建议解决慈善信托持股企业上市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允许慈善信托持股的企业在申报IPO时,不作为“三类股东”之一,在企业上市前不必清退,以利于股权慈善信托的永续运行。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也不应忽视。让更多人了解慈善信托,运用慈善信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助推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

孙华锋则表示,慈善信托既是公益产品,也是金融产品,更是共富产品,通过对慈善信托决策、支出、执行和绩效评价等治理结构和机制的不断优化完善,他坚信慈善信托的灵活性、持续性、社会性将充分激发,慈善信托的综合效益将撬动更多的慈善资源来加入,必然迎来更加光明的前景。

责任编辑:周南 主编: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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