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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政府发布最新征地通告!关于征收征地补偿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14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7日以豫政土〔2023〕530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陇海街道徐堂村徐堂组;王楼乡康庄村邓庄组、康庄组;平原街道苏庄社区苏庄组,季庄社区石庄组;建设街道董井村董井组;李庄乡乔庄村乔庄组、杨庄组,秦小庄村秦小庄组;水池铺乡宋武庄村宋武庄组;解放街道何李庄村何李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3〕15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7日以豫政土〔2023〕531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和谐社区袁庄组,老君台社区丁庄组,崔曹社区杨石庄组、崔曹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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