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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部县县城危房治理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公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宅基地房屋安全城乡建设局


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关于公开征求

《南部县县城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南部县县城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

一、公开征求意见内容:见附件。

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7日(因该文件急需出台,故缩短本次征求意见时间)。

三、联系方式: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联系电话:0817-5522215,邮箱:1848672901@qq.com

南部县县城危险房屋治理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危险房屋管理,妥善处置既有危险房屋,规范危险房屋治理改造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危险房屋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检测鉴定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房治理改造,是指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后,由房屋权利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五条危房治理改造遵循“主体负责、政府指导、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实行先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后治理改造的方针,分步推进县城危房安全隐患整治。

第六条房屋权利人(即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为危房治理改造责任主体。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危房治理改造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人承担危房治理改造责任。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管理人承担危房治理改造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危房治理改造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危房治理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开展危房安全隐患排查鉴定工作,建立完善C、D级危房管理台账;负责危房鉴定机构的业务监督和鉴定结果备案;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危房治理改造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纳入统一实施的危房治理改造项目计划;负责监督管理危房维修加固、原址重建、收购处置和兜底保障行为;负责审核房屋合法产权证明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负责审核申请危房治理改造补助政策人员资格条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房原址重建方案的审查、竣工核实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危房治理改造工程报批所需材料,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危房拆除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用地标准,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危房倒(垮)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方案审批后的综合监督管理,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县财政局:负责将危房治理改造中危房排查、安全检测鉴定、收购处置、补助政策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县公安局:负责对危房排查治理改造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阻扰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置。

县商务经信、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县级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危房排查巡查、信息汇总和排险治危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危房治理改造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危房排查巡查、人员应急避险、房屋限期排危和安全监测观察等工作;负责依据房屋安全鉴定书结论及时向房屋权利人发出《四川省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初审危房治理改造方案,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房收购处置和兜底保障的协议签订、腾空验收、组织拆除和危房拆除后土地日常管护等工作;负责初审申请危房治理改造补助政策人员资格条件。

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部门负责危房水、电、气、网使用安全和监测维护,对人员拒不搬离且危及公共安全的D级危房,依法依规停止供应。

第三章 排查监管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为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修缮维护,尤其要做好暴风、雨雪季节房屋的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房治理改造,并建立完善的房屋修缮改造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

(三)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建立危房排查巡查责任制,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遇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同时,要建立健全房屋基本信息档案,做好危房排查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台账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安全鉴定

第十条对巡查中发现的疑似危房应及时督促房屋权利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由房屋权利人承担;房屋权利人拒不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义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房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权利人承担。房屋权利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的,可以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按规范要求载明被鉴定房屋的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将鉴定报告及时反馈给委托人。经鉴定属非危房的,也应在鉴定报告上载明。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鉴定结果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对鉴定为C级的危房,应立即发出《四川省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告知房屋权利人及时进行加固修缮治理;对鉴定为D级的危房,应立即发出《四川省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督促危房内全体人员撤离避险,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警示标识后,再进行治理改造处置。

第十四条承担危房治理改造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治理。对明知系危房经政策宣传解答仍继续使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予以搬离。对危及公共安全的D级危房,必要时依法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措施。

第五章 治理改造

第十五条根据危房鉴定危险性等级,采取“维修加固、原址重建、收购处置、兜底保障”等方式分类推进。

(一)维修加固

原则上适用于鉴定为C级和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D级,且维修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

1. 房屋权利人依照危房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维修加固,维修加固方案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按程序进行施工。

2. 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安全的房屋方可投入使用,复核鉴定结果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原址重建

原则上适用于鉴定为D级、无法通过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且符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农村“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的房屋。

1. 原则上按“四至不变、面积不变(包括产权登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房屋使用性质不变”的“三不变”原则进行重建,且重建房屋必须与周边整体建筑风貌相协调。重建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按程序进行审批。

2.两幢D级危房间的C级危房住户有共同重建需求的,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情况下,可申请联合重建。

3. 重建方案一经核准,不得修改和调整,且应在6个月内启动危房改造工程,未按期开工建设的,核准手续自行失效。

4. 重建工程开工前,房屋权利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定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定线。房屋基础完工后,危房改造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基础验线,基础验线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5. 原址重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然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原房屋所有权并办理新的不动产权登记。未经竣工核实或未按方案建设的,一律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收购处置

原则上适用于鉴定为D级且不满足维修加固、原址重建条件的房屋。

1. 房屋权利人选择其他安全住房自行安置的,可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收购处置申请。

2. 收购处置申请批准后,由房屋权利人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产权性质对危房现状进行现行市场价值(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并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收购处置协议。

3. 房屋权利人在完成危房产权注销和拆除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支付房屋残值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资金,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4.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参与危房收购处置,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展城市有机更新。

(四)兜底保障

原则上适用于鉴定为D级,且房屋权利人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经济能力、属于低收入困难家庭或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条件,属房屋权利人唯一住房的房屋。

由房屋权利人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产权性质对危房现状进行现行市场价值(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并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危房兜底处置协议,限期自行腾空搬离。房屋权利人腾空搬离危房后,可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章 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且为房屋权利人的唯一住房,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改造的,复核鉴定合格并备案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一)临时应急补助

从人员撤离之日起,按原房屋面积标准给予临时应急补助,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1. 房屋面积在60㎡以下的,给予2000元/半年临时补助;

2. 房屋面积在60㎡~90㎡的,给予2500元/半年临时补助;

3. 房屋面积在90㎡以上的,给予3000元/半年临时补助。

(二)鼓励性补助

1. 经鉴定为C级危房,房屋权利人依照危房鉴定结论对隐患点进行维修加固,按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50%给予鼓励性补助,每户补助限额8000元;

2. 经鉴定为可以维修加固的D级危房,房屋权利人依照危房鉴定结论对隐患点进行维修加固,按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50%给予鼓励性补助,每户补助限额10000元。

第十七条房屋治理改造过程中,凡属因房屋权利人偷工减料、违规装修、改变设计、改变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原因导致形成危房的,所属房屋不得享受补助政策,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按政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我县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南部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


来源: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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