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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带薪年假,为何休起来那么难?

记者查找公开资料发现,因带薪年休假未休、休假天数不够、未给经济补偿等原因引发的劳动纠纷多发。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未休年假引发的劳动纠纷,法院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未过时效的未休年假工资1.3万余元。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例中,张女士之前一直在A公司工作,离职后入职B公司,申请年休假时被以入职本公司不满一年为由拒绝。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4000余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王倩指出,用人单位不提供带薪休假、变相阻挠员工顺利休假、未休假但拒绝支付补偿金,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哪怕用人单位直接用补偿金来代替给员工放假,也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规定了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和“经职工本人同意”,才能用补偿金来替换实际休假。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支付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相应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加付赔偿金。员工维权可以向劳动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补偿金。

“用人单位虽依法享有管理权,但在行使管理权时亦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公司滥用审批权,变相剥夺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以职工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存在旷工违纪行为等解除劳动关系,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的风险,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外,未安排员工带薪休假,可能面临支付三倍工资赔偿。如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员工可通过劳动监察及仲裁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郭政说。

强化执法完善制度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

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带薪休假为何仍存在落实难问题?

郭政说,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带薪休假对经济、文化等推动和刺激作用,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但现实中仍很难执行,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劳动法虽然对于带薪休假有规定,但具体细则、实践方式缺少明确条款规定,制度上存在一定程度空白与漏洞。

在王倩看来,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到位,有多重原因。部分用人单位工作强度较大、工作时间较长,而职工休假不免导致部分岗位人手空缺、用工成本提高,所以有些用人单位缺乏统筹安排职工休假的意愿。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有些劳动者相对休息更为看重收入,也害怕要求休假会影响岗位稳定、晋升机会,在职时往往不敢或不愿申请年休假,还有些劳动者甚至不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理念和共识,劳动监察等部门的执法力度较为薄弱,基层工会在维权方面起到的作用也有限。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指出,带薪休假难落实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些单位依法用工的现状令人担忧,没有真正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些劳动者自身也存在问题,对我国劳动法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比较陌生,认为休息权可以放弃;一些地方政府存在错误的政绩观、发展观,导致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时存在依法执法难的问题。

“按照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然而,单靠劳动监察并不能使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看来,行政介入劳动争议的实施机制难以有效实现,也是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全面落实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面对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法全域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往往力有不逮。另一方面,由于监察成本与诉讼风险都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承担,这也很容易导致劳动行政部门在主观上不愿意监察介入,希望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带薪休假制度愈发得到重视。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推动错峰出行。“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节假日制度,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同时,增加违法成本,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追责力度,依法及时惩处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为确保带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地,李雄提出,理论上要加强研究。对涉及带薪休假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其背后隐含的法理问题要加强研究,在此基础上,立法跟进,建立健全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要立改废释,引进一些新的理念,在立法中植入激励法学、发展法学、预防法学等理念。同时,进一步畅通监督、投诉、仲裁诉讼等维权渠道。

王显勇提出,应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行修订。其一,明确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建立带薪年休假基准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制。其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带薪年休假争议回归劳动争议,包括请求实际休假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替代性金钱补偿的年休假争议。其三,法律可授权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介入带薪年休假争议。其四,工会通过代表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帮助劳动者实现带薪年休假权益。

王倩认为应该加大劳动行政部门主动执法检查的力度,把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还应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推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社会共识。立法上应该明确以实际休假为原则、以金钱补偿为例外,不能让“用钱换假”成为普遍现象。

“实践中存在大量劳动者自动放弃带薪年休假的情形,究其根本在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建议通过普法宣传等方式,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有效实施。”郭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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