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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恶意“薅羊毛”需技术、监管两手抓

在上述事件中,出现纠纷的导火索是商家没有设置折扣商品数量上限,这并非商家的本意。也就是说,此次商家做出的意思表示存在误解,且涉及的损失金额较大,可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这些标准,商家撤回合同并进行退款和补偿优惠券的行为是合理的。

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一些消费者是借由商户失误恶意“薅羊毛”的观点,我们又该如何理解?

对此,姚伟基表示,前述退款事件是因商家自身的失误导致的,在这种前提下,消费者被低价商品吸引下单购买,且购买的商品数量在合理的范围内,这种行为不属于恶意情况。

但在一些特殊案例中,部分消费者为了获取更多的优惠,会使用一些违规手段来骗取电商平台或商家的优惠红包、促销商品等。具体操作方法包括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虚拟消费账号,变更账号消费位置等,这类行为便属于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被害单位财物,考虑到涉及的金额,可能会涉嫌构成诈骗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姚伟基指出,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网络购物平台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技术识别手段,以杜绝相关的恶意“薅羊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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