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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出租房屋安全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程焕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行为,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建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按相关规定执行。


试行管理办法明确,将城乡自建房申请用作开办生产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生产经营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提交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且相关经营业态不在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禁止目录内。

试行管理办法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应完全防火分隔;(二)房屋耐火性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三)外窗不应安装防盗网、广告牌;(四)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室内存放、充电。

根据试行管理办法,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落实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安全主体责任,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等应急措施。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承租人应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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