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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假冒商标侵权 加强知产保护力度

□ 本报通讯员 耿淑芸

某公司是全球著名奢侈品牌,为“××”商标的注册人,使用范围包括钱包、行李箱、公文包、运动手提包、旅行袋等。2022年,该公司发现韩某经营的莱州市某工艺品厂在某网站销售绣有××字母的镂空草编包、休闲女包,价格远远低于正品市场价格。某公司正品在中国区销售价格为16400元,而涉案商品单价为40元,销售数量达7500余件,且商品详情页、产品介绍等均使用了“××”的字样。经公证部门保全证据后,某公司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拆除所有带有“××”标识、招牌、海报、广告牌等产品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在纸媒书面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韩某辩称,某公司的商品并不包含草制工艺品,某工艺品厂是作坊式的个体工商户,组织一些老年妇女从事价格较低的草制工艺品的制作并在网上销售,制作者和销售者均不知道字母“××”的具体含义,仅是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在产品上刺绣了该字母,没有侵害××商标的主观意图。即使原告的商标权有被侵害的结果,其责任也在于购买者通过主观恶意钓鱼式诉讼,以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况且该刺绣内容与××商标大相径庭,起不到对一般消费者混淆的作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是国际知名奢侈品牌生产经营企业,商标侵权人是农村小作坊,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认知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为了达到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又不至于给被告带来毁灭性打击,办案法官在向被告普及了商标权知识的同时,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韩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老胡点评

近年来,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极大地激发出全社会尤其是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活力。然而,在不法利益诱惑下,一些企业、个人却背弃诚信原则,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方法获取不法利益,肆意采取仿冒、混淆、误导、傍名牌、蹭热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执法司法部门应当更加扎实深入地开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及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引导企业、个人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正当竞争、依法经营的意识。

同时,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严惩不贷、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全社会树立鲜明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导向,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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