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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王建平: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将官军衔上市公司基金业协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私募基金作为支持科技创新最活跃、最基础的力量,目前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已成为全行业的共识。”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在9月4日举行的2023全球PE论坛上表示。

他认为,自2014年实施登记备案监管以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尽管我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面临新的严峻挑战,但仍然表现出足够韧性。

王建平同时指出,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不足、行业准入门槛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等问题,并就9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进行解读分析。

投资科创领域成为全行业共识

“自2014年实施登记备案监管以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尽管目前仍然面临各种新的严峻挑战。近期,确实大家觉得很焦虑,但仍然表现了足够的韧性。”王建平在论坛致辞中如是提到。

截至2023年7月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存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达1.3万家,管理基金超5万只,管理规模超14万亿,基金数量和规模均跃居全球前列。

王建平认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重要业态。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同时,明显提升了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创新发展,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能力。

“私募基金作为支持科技创新最活跃、最基础的力量,目前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已成为全行业的共识。”王建平提到。

据其介绍,当前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型、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精准支持计算机、半导体、生物医药等重点科技领域,成为早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的重要孵化器和助推器。

目前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99%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均接受过股权创投基金的资金支持。

王建平提到,近年来,新兴产业新模式方兴未艾,这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施展多元化投资策略提供更多机会,投资广度、深度不管加强,培育了一批具有行业示范效应和引领能力的企业。私募股权创投企业在中国的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以及国家战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

五方面解读《私募条例》

“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不足、行业准入门槛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等问题,积累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特别是一些较大的风险个案,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在谈到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时,王建平提到。

为夯实行业监管法规基础,自2013年,证监会启动《私募条例》的起草工作,十年磨一剑,终于在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条例较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有大幅度的调整,既有立法基调的变化,也有一些具体条款方面的调整。”王建平提到。针对《私募条例》,他从五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是统筹发展和规范,一方面,条例坚决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的管理人、实控人、合伙人等关键主体,聚焦行业募集、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的关键环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全流程要求,明确持续性要求。

另一方面,明确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功能作用。强调发挥私募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例如,条例对母基金明确豁免欠套现,更好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是尊重私募行业的运行规律。私募基金姓私,条例贯穿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基本精神,在尊重私募行业各方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重在划定监管底线,这是保证行业充满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同时,提高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理顺权责关系,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机构之间的关联,充分发挥市场机构自我约束作用。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条例,其立法的重要精神是强化行政监管作用。条例解决了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完善和健全了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着力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强化证监会系统监管职责,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对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可以区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业务、更换人员等监管措施,大大提升了监管效率。

四是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快创新发展。根据业务类型,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合规情况,以及服务投资者的能力等各方面维度,对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特别是对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投基金定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并在投资退出方面为创投基金提供便利,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五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构建进出有序的登记机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基金业协会予以注销登记并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引入,由专业机构携手更换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等职权,明确给予投资者退出救济的法律渠道。

明确证监会下一步行动

“目前,私募行业22000个管理机构管理着20万亿资产,各种机构类型差异较大,保证条例的相关精神和内容直达行业和管理人,还要做许多这方面的宣传和普法活动。全面修订私募办法,完善规范配套性文件,指导基金业协会修订规则,不断完善私募基金兼管制度体系。”王建平提到。

为了让条例的相关原则能够落到实处,王建平表示,证监会要全面修改自2014年以来形成的监管制度体系;目前,正在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努力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条例的出台,对行业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希望行业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内容,做好贯彻落实。”王建平建议从三方面采取行动:

一是行业要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不断提升风控水平,强化风险管理。二是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以服务投资者为已任,实现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三是提升专业能力,深耕细作,专注科技创新和解决卡脖子问题,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行业自身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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