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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QFLP试点新规发布,鼓励深港共设试点基金托管前海金融深圳市qflp

9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2021年发布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进行修订。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充,在原基础上增加了不良资产投资,同时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此外,增加了对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内容,鼓励前海、河套“先行先试”。

据悉,深圳此前曾于2012年发布QFLP试点政策,其后分别于2017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立法修订,此次为第三次政策更新。若新的试点办法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截至2023年8月末,深圳已有196家QFLP管理企业、60家QFLP基金取得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折合人民币496.66亿元。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称,推出此次试点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吸引和培育更多合格境外投资者来深聚集投资,助力深圳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深圳调整QFLP试点政策恰逢其时,在延续原有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宏观政策及私募行业监管要求提出了创新举措。

相较其他23个试点地区,《征求意见稿》率先开放了“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双GP”等模式,并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试点。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多年以来,深圳QFLP和QDIE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已形成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商企业特别是港资企业来深集聚、支持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多举措促进深港基金合作,鼓励前海、河套“先行先试”。

深圳是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具有毗邻香港的独特地理地位,本次政策修订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河套规划以及多部委联发的“前海金融30条”,明确河套合作区经依法授权后推进区域内QFLP试点工作,鼓励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试点基金,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投基金集聚地;支持前海合作区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优先支持香港LPF取得QFLP试点资格。

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此次《征求意见稿》,正是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私募行业监管实操要求,基于QFLP属性及定位,区分QFLP境内外募集两种不同情形,明确募集境内资金应符合中国境内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例如,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托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建立托管机构动态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不定期通报。此外,删除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的相关登记备案要求。

本次政策修订也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增强了QFLP试点的灵活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试点基金总量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通过联合会商审议获批试点额度总量后,可在总量额度内自主设立试点基金。

其次,优化了投资范围。鼓励开展创业投资的试点企业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新增“不良资产”投资领域,并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进行运作,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此外,《QFLP试点办法》还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QFLP申请流程,提升试点工作效率。分析认为,在原有基础上本次进一步简化QFLP申请流程,提升试点工作效率,明确通过线上方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自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增强了试点工作时效性,便于机构整体统筹规划试点申请、主体设立、项目投资等各项时间。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严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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