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宝库 > 山西储户1200万被银行员工转走, 银行被判担20%责任, 合理吗!赔偿存款单山西省银行柜台

山西储户1200万被银行员工转走, 银行被判担20%责任, 合理吗!赔偿存款单山西省银行柜台

山西太原,丁女士在清徐农商行存款1200万元,没想到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事发后,丁女士将清徐农商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法院一审认定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负80%责任。丁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认为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其对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所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丁女士是做生意的有较大量的资金,清徐农商行客户经理王某是丁女士她的远房亲戚。自2017年以来,王某以银行有理财任务找丁女士帮忙。丁女士才陆续在几年间共存款1200万元,王某以存款可以领礼品为由,将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要走,并以代理人的身份,把丁女士钱转走。几个月后,丁女士发现存在银行的1200万元没了,于是报警,在王某被判刑后,把清徐农商行把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存款。


在本案中,王某最终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这究竟是什么原因,事实上,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私自挪用丁女士的钱,虽然是利用了她的银行客户经理身份。但在丁女士的钱被挪用之前,钱是属于丁女士的而不是银行的钱。因此,王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真正造成钱没了主要原因是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和存单给了王某,让王某有机会转走丁女士的钱。这很明显是诈骗,最终王某被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丁女士被骗钱财,法院受理王某的刑事案件。除处无期徒刑还判王某退赔。但是,考虑到王某不容易还清的。所以丁女士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而银行没有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丁女士,因此,银行对丁女士的存款损失负有管理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由于王某是利用与丁女士亲戚关系,所做的诈骗行为,不属于银行承担责任职务行为。而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存款单中没有密码的情况下,将存款单和身份证交给了王某,其自身也有重大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丁女士损失的20%。


这里要说明的是,在本次案件中,不是丁女士需要承担80%责任,而是王某要承担80%责任,银行赔偿丁女士损失的20%。由于数额巨大,王某几乎没有能力退赔,所以就相当于丁女士自己承担了。这就给大家提个醒,对于储户来说,很重要的一个原则,钱要自己操作不要经别人手,个人身份证和银行的钱劵等轻易不要交给别人。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出现这些事,丁女士和银行都是受害者,这个是我们要警醒的。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