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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来了

重磅!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来了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地方性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针对《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公开征询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共筑美好家园!

电子邮件:czsdyr@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电话:0317-8698100

征集日期: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12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依法合规、方便生活;统筹兼顾、合理和谐、适应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积金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加装电梯意愿的一致性和既有房屋产权的合法性进行协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文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业主自筹。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主要由享受加装电梯服务的所有业主承担,各个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县可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及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社会投资和捐赠。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建设单位应当与持有异议的业主协商。经公示无异议或申请人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一致的,由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对符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告知承诺登记表;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受理后同步实施并联合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施工许可为即办。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可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

第十六条 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设备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城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处理。

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以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县政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更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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