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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调整公租房政策:覆盖面放宽 补贴标准提高

9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意见稿对原通知进行了修订,着重对户籍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两调整两完善”:调整公租房保障家庭收入线准入限额,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完善公租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等。  

  

提高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准入限额、补贴标准

《通知》拟将公租房收入线准入限额从现行的35660元/年提高到49952元/年,同时,对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放宽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至政府公布标准的130%。

广州市将逐步调整提高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户籍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根据《通知》,广州市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自《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按照《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通知》规定,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以及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年满十八周岁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身份的人员,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广州拟调整公租房政策:覆盖面放宽 补贴标准提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限额。

对于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减免

部分群体可按优惠标准缴交或免交租金

《通知》明确,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以及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年满十八周岁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身份的人员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具体缴交标准见附件3,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完善

给予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6个月过渡期

广州市将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以及公租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通知》提出,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其中,原按非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后,广州市相关部门将根据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家庭月收入的20%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在申请流程方面,《通知》也相应进行了完善。保障房租赁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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