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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拟允许真实合规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9月21日,针对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北京、上海均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表态支持。

北京市商务局牵头起草《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文件内容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稿指出,北京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对企业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给予经常项下合法收入购汇汇出便利化等措施。本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意见稿还提到,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税务、商务等部门应当辅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环节,也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

根据通知,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已开展的新金融业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机构性质、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实施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充分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并进行审慎监管。

通知还提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和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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