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宝库 > 史上最惨储户!女子在银行存1310万,取现时被告知:钱被买黄金了存款盗窃孙经理诈骗罪银行账户

史上最惨储户!女子在银行存1310万,取现时被告知:钱被买黄金了存款盗窃孙经理诈骗罪银行账户

辽宁瓦店,马女士将以定期的方式将1310万现金存入银行,可当马女士急需用钱的时候,却被银行经理告知钱都被拿去买黄金了。



马女士是做海鲜和服装生意的,因经营有方,生意蒸蒸日上,存下了不少钱。马女士便选了一家利息比较高的银行,把多年积累的1310万都存了进去。



随着服装市场行情的下滑,马女士手头的资金出现了问题,她急需资金,决定忍痛损失部分利息将这笔定期的资金取出来应急。

于是,马女士找到之前帮自己办理业务的孙经理,希望能帮忙预约取钱。孙经理满口答应,并声称已经帮马女士预约了时间。



到了取款之日,马女士早早的到银行排队等候,接待马女士的不是孙经理,而是一名其他同事刘某。



等了一个多小时,刘某依然没有帮助马女士取钱的迹象。马女士有些不耐烦,就不断的催促。刘某眼中出现了难以掩饰的慌张,转口向马女士推销起了黄金。

马女士不愿意买什么黄金,她急需资金,坚决要取回钱。在马女士不停的逼问下,刘某支支吾吾说,因金额太大,银行钱不够,需要从其他银行调取资金,请马女士耐心等候。转身离开,不见了踪影。

马女士觉察到了异常,就起身去找孙经理,孙经理眼看瞒不下去了,便谎称,为了马女士的利益,这笔钱被用来买黄金了。

马女士听后气不打一处来,可仔细一想不对劲。首先,银行若要帮自己买黄金,肯定会告知马女士这笔钱的去向和用途,可自己在存钱的时候,并没有人告诉自己。其次,如果这笔钱是银行用于投资黄金,那么投资黄金所得的收益,与自己无关,自己还是可以随时取现的。再者,就算给自己买了黄金,起码也得给自己相关手续,可自己手中什么都没有。

这笔钱对自己尤为重要,关系到马女士在商场的信誉和未来生意的发展。于是马女士就向孙经理索要相关的证书和票据,孙经理愣在原地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后来在警方的介入下,孙经理写下一张欠条,约定本月月底会偿还马女士的本金和利息。

相信读者们都已经看得出,这笔钱已经被孙经理私自拦截,并未存入银行。在这一个月里,孙经理多次给马女士打电话许嘘寒问暖,反复承诺一定如期还款。可到了约定期间,孙经理不但没有按时还款,还玩起了消失。马女士再次报了警。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事情变得越来越令人惊愕。原来孙经理不只是采取这种“截流”的方式侵吞马女士的一千多万,还有张某2000多万,田某的3000多万。而这些钱都是孙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储户的存款,再将这些钱转入自己名下的账户进行挥霍。

1、孙经理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辽宁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而数额巨大的起点100万元,可见本案中孙经理的犯罪数额已远超过该标准。

根据上述条款即可得知,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若本案中的马女士等人是先将银行的钱存入银行,再由孙经理违规操作转入自己的账户,因此是孙经理侵占了银行的钱,是银行遭受到了损失,所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银行财产利益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2、孙经理涉嫌盗窃罪。《刑法》第246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本案中的孙经理以非法占有问目的,但没有利用身份上的便利,没有利用职权,偷偷将马女士等人的财产转移,则成立盗窃罪。

孙经理涉嫌诈骗罪。《刑法》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本案中的孙经理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存款的事实,致使储户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向孙经理交付了财产,那么孙经理将涉嫌诈骗罪。

一审法院以孙经理成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成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决定执行十九年,并处罚金两百五十万,责令返还马女士1310万以及200万。



最让读者关心的是,马女士是否有权向银行索回自己的131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马女士办理存款,孙经理作为工作人员,为储户办理业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其具备银行的权利外观,行为代表的是银行行为,所以银行应当对孙经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该行向马女士本金和利息后,可以向孙经理追偿。

也就是说,马女士是跟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该合同只约束银行和马女士。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出现了问题,那么银行应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置,与马女士无关。

再者,本案的嫌疑人孙经理已经被一审判决,二审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申,刑事部分尚未终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孙经理判决生效之前,马女士是无法通过起诉银行的方式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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