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屺上路(龙港段)道路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龙口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字[2023]3号),对屺上路(龙港段)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目的: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龙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屺上路(龙港段)道路建设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北起丰龙路,沿海岸线向南,跨越八里沙河南至黄山馆镇交界处,规划屺上路道路红线40米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屺上路(龙港段)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征收部门: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六、委托实施单位: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实施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收到签订协议通知后30日内。
搬迁期限:收到搬迁通知后7日内。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委托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烟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屺上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具体内容)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