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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积金新规3月1日施行,都有这些不同!贷款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本文转自:人民网-新疆频道

人民网乌鲁木齐2月24日电 (杨睿)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修订印发了《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四项住房公积金新规有哪些不同?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缴存更灵活 助力归集扩面

此次修订明确了单位应在设立30日内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限的确定,可有效监督单位,有力推动制度扩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针对缴存单位缓缴等非按时逐月足额缴存的情况,新增“到期后补缴视为正常缴存”的说明,同时删除“不允许跨月核定”的规定,增加了缴存灵活性,让缴存困难的企业能够“歇歇脚,再出发”,同时也有效保障了缴存人合法使用权益。

提取更便民 降低使用门槛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进行公证的数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0元,即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0000元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后即可一次性提取,无需公证。解决了死亡提取业务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面临的“提取金额小公证不划算”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提取成本,方便了群众办事。

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对资金转入账户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业务办理需求,增加了业务办理的实际操作性。如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资金此前为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资金此前为转入银行相应账户中,转入不成功的可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修订后均改为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如租房提取可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贷款更规范 防范资金风险

按照国家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新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办理时限规定,分别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内和商业住房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避免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保障住房公积金互助互惠和专款专用。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关于额度计算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调整为按份共有,避免借款人产权占额存在争议可能造成的业务办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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