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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法商分析保险法保险金保险产品保险公司

这些年法商在寿险销售领域是很热的概念,很多保险营销人员将“父债子不还”、欠债不还、遗产税不交等理念作为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有些专门还列出了法律规定,但上述理念是否准确?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保单的设计模式如何?

关于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以及在身负债务情况下所投保的人寿保单如何执行,保险法和保险法的司法解释目前没有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是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高院已经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如:北京高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核心观点:人寿保险权益可冻结、可处分,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被强制解除;

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3)核心观点: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被执行人不同意退保,法院不可强制退保;

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015年3月)核心观点: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可被执行。符合条件,法院可强制退保;

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2018年7月9日)核心观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可强制退保。

从各地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人寿保单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江苏高院的规定,不再区分险种,更看重保单的架构和保单利益的归属,凡是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保单的财产性权益都可以执行也可以强制退保。那么在配置保单时保单的架构就尤为重要,本文将对产品结构、法律属性如何发挥进行分项剖析和研究。

保单筹划中的债务“隔离”是相对的,是运用保险法律关系的不同架构起到不同法律关系后果而产生的相对“隔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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