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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林建华:建议加快制定存款保险法科学家化学家收入证明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 欧阳剑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林建华近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尽快将制定存款保险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全面、系统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健全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林建华建议,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中的定位。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安全网三支柱之一,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设置,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机构而非普通民商事公司的法律地位。围绕“存款保险基金管理”“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等重要内容和环节进一步健全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

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发债、向央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完善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职责方面,林建华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机制,以尽早识别判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一步做实存款保险机构与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并增加与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增加存款保险机构核查的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核查的法律效力,提升通过核查发现风险的能力。

他建议,完善存款保险机构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职责。进一步细化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启动的条件,明确“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四类现有早期纠正措施的具体内容,并补充新的早期纠正措施,提高早期纠正的效果,如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对董监高的薪酬予以限制、对股东分红进行限制等。明确早期纠正的期限,建立限期纠正机制,让早期纠正真正“长牙齿”。对于资本根本不足、早期纠正在限期内无法达到化险要求的投保机构,建立“非纠正即处置”机制,避免风险累积。

他还建议,健全存款保险框架下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风险处置中作为处置部门的定位,作为接管组织、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并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上述处置角色。除存款偿付、促成收购承接外,赋予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过桥银行、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债转股、责令更换董监高、追回责任人员绩效薪酬等处置措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启动权或风险处置启动建议权,对于逾期不回复启动建议的,允许存款保险机构自行启动处置,以确保依法及时处置问题机构。丰富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情形,明确存款保险基金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式”作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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