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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风险条款也能要回投资款?怎样找销售机构要回损失?证券重要货币市场基金



面对投资损失,投资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找证券、期货公司等机构要回损失。本文所描述的情况,就是销售公司没有履行、瑕疵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一、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网的一篇报道(原文链接:证券公司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 (sac.net.cn)),可以确定投资者适当性投资是指证券、期货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为使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采取的合理步骤和必要措施。

在《九民纪要》出台后,国家算是从法律层面正式对适当性义务做出了定义:“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二、什么情况算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

无论是证监会的定义还是《九民纪要》的定义,适当性义务的核心都在于让投资者充分知悉相关投资项目的信息。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问题的举证责任在证券、期货公司一方,需要销售机构证明自己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具体认定上,卖方机构需要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几方面的证据。实践中常见的,只是让投资者签署了、抄写了相关风险条款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

以(2019)粤039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中,销售机构提交了一份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复印件,投资人认为问卷真实性不认可,称“仅进行了签名,未做相关的风险调查题目,勾选的内容均系他人所填”。法院询问销售机构:“在投资人决定购买基金之前,你公司是否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销售机构回答:“没有,投资人和推介人员(雷某)是朋友关系,对其资产状况和投资习惯比较了解”。据此,法院认为销售机构并未对投资人作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未尽到了解客户的义务。

在(2021)沪74民终1743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卖方机构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故无法判断投资者是否为‘适当的投资者’。且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愿意自行承担的风险还包括‘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投资风险(如有)’,由此可见,卖方机构未能妥善履行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之义务”。

三、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怎么维权?投资者能要回什么?

违反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可以先行向证监会、期货协会通过举报、要求调解等方式维权,如果此种维权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无法得到回应,建议投资者尽早诉讼。

诉讼下,投资者可以要回损失的本金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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