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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拟出台旧村改造新政!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招商安置区广州市城乡建设局


3月10日,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花都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的工作指引》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花都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的工作指引(公众意见征求稿)》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21日共8个工作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luft@huadu.gov.cn

(二)电话反映:020-36932188

(三)书面信函:邮寄至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二科,地址及邮政编码:花都区公益路39号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510800)。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或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周小姐,联系电话:36932188)

本次征求意见稿较旧政《花都区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试行)》( 花府办规〔2018〕8号)有较大调整。

1

新增内容

旧村服务单位:鼓励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前期策划主体,并明确前期工作内容;鼓励村集体聘请具备本市城市更新经验的专项法律顾问,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益;聘请审计机构开展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审计。

账户银行:鼓励项目的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项目公司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等账户,开设在花都区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相关协议:合作协议、监管协议及产业实体引入协议等签订的时间及应明确的内容。

退出机制:明确合作企业的退出情形,一为合作企业因违约符合退出情形,二为因外部环境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情形;规范合作企业退出的工作流程;形成退出专项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2

调整内容

调整内容主要为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及合作企业引入时点。其中,允许申请企业本身或者其全资子公司的竣工验收房屋建筑面积、人员和资产计入该企业数据范围,持有申请企业60%以上股权的股东符合前述开发资质与经验、资金实力和信誉等要求,并在竞投时提交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函的,视同申请企业符合竞选资格条件。

具体差异如下:

征求意见稿

花府办规〔2018〕8号

合作企业资格条件

企业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企业或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关联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含本数,下同)资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资质证书为准)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以上资质(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资质证书为准)

房地产开发经验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3年开发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15万平方米以上

参与企业须符合近5年开发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100万平方米以上

人员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总资产

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申请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申请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

改造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参与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改造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参与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

不低于50亿元,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信誉

信誉:申请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最近3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广州)、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系统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它严重违法等情况。

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最近5年在广州市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它违法等情况

联合体

单村改造项目的企业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2个以上旧村庄联合改造项目不得超过3个。联合体牵头企业需具备本条(一)(二)(三)项要求,且在联合体中占有份额不低于51%,其他成员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符合本条(三)项要求,其他要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联合体需要按照招商文件要求签订和提交书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牵头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股权比例和权责等内容。
具备穗建规字〔2023〕2号要求的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条(一)(二)(三)项要求的企业组成企业联合体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竞投,并符合本条(三)项要求。

合作企业如果是企业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成员不得超过2个,而且每个联合体成员均需具备本意见第六条所规定的资质条件

优先情形

鼓励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非房地产业)导入能力的企业参与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申请企业承诺引入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的,或者符合花都区重大发展战略产业、重点引进的,可在招商过程中予以适当加分或者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

鼓励具有我区房地产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申请企业在引入合作企业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通过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我区商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或住宅用地,或者在引入合作企业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内,参与政府组织的我区商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或住宅用地公开报价竞拍的,在招商过程中予以适当加分或者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
上述企业每竞得或参与竞拍1块用地,对应参加区内1个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2个以上旧村庄联合招商的项目,申请企业应竞得相应数量的用地,或者参与相应地块数量的报价竞拍。申请企业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竞得用地数据或参与竞拍地块数据的,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企业联合体可合并计算成员企业的竞得用地数据或参与报价竞拍地块数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

在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的前提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引入作为合作企业:
(一)在2016年1月1日后通过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我区商业(面积50亩以上)或者住宅用地;
(二)在2018年9月1日后报名参与政府组织的我区商业(面积50亩以上)或者住宅用地公开出让活动,并进行报价竞拍。
上述企业每竞得或参与竞拍一块用地,对应区内一个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
鼓励并支持以上企业积极参与我区老旧工业园区的改造。

合作企业引入时点

在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开展合作企业引入工作

在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开展合作企业引入工作

3

细化内容

招商文件:细化招商文件编制的内容及审批程序。

资格审查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村民代表和专家成员的确定方式,并增加2个以上旧村庄联合招商的项目可增加委员会人数的要求。

合作企业选取:明确村集体按照招商文件的表决方式对候选企业进行表决,并细化了表决通过要求。

项目(合作)公司:细化改造主体确认方式,及项目(合作)公司成立的时间、注册地等要求。

监督管理:要求旧村改造开展复建安置资金全过程审计,明确违规违法招商及涉及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处理方式。

4

政策原文

花都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的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汰劣选取合作企业目标,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6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2号,以下简称“穗建规字〔20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旧村庄全面改造合作企业的引入及退出,适用本指引。

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前期策划主体的确定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前期策划主体。引入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前期策划主体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由属地镇(街)作为委托方,依法同区属国有企业签订前期服务协议,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区属国有企业的前期服务收益可按项目改造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在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未引入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前期策划主体的,原则上由属地镇(街)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已按公开依法依规方式选取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及相关方案编制等前期服务单位的,可继续由原方式确定的前期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纳入改造成本。需由区属国有企业承接前期服务合同的,属地镇(街)与区属国有企业在双方签订前期服务协议的同时,与相应前期服务单位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旧村庄全面改造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申报,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片区策划方案、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招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初稿)等编制,“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融资楼面地价评估等专项评估,配合相关表决工作等。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期投入,可纳入改造成本。前期工作相关费用由前期策划主体或前期服务单位垫付,后续由按公开方式引入的合作企业归垫。

第四条 专项法律顾问的聘请

为充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阶段或分年度聘请具有广州市城市更新经验的专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

第五条 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

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企业或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关联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含本数,下同)资质(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资质证书为准);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开发经验:近3年开发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15万平方米以上;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1.实缴注册资本金:改造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申请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改造面积30公顷以上的项目,申请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申请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申请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

3.申请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

4.申请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信誉要求

申请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最近3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广州)、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系统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它严重违法等情况。

(四)企业联合体申请的要求

单村改造项目的企业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2个以上旧村庄联合改造项目不得超过3个。联合体牵头企业需具备本条(一)(二)(三)项要求,且在联合体中占有份额不低于51%,其他成员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符合本条(三)项要求,其他要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联合体需要按照招商文件要求签订和提交书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牵头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股权比例和权责等内容。

具备穗建规字〔2023〕2号要求的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条(一)(二)(三)项要求的企业组成企业联合体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竞投,并符合本条(三)项要求。

(五)申请企业本身或者其全资子公司的竣工验收房屋建筑面积、人员和资产可计入该企业数据范围。持有申请企业60%以上股权的股东符合前述(一)(二)(三)项要求,并在竞投时提交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函的,视同申请企业符合竞选资格条件。

(六)鼓励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非房地产业)导入能力的企业参与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申请企业承诺引入产业类型、企业行业地位和数量的,或者符合花都区重大发展战略产业、重点引进的,可在招商过程中予以适当加分或者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

(七)鼓励具有我区房地产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申请企业在引入合作企业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通过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我区商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或住宅用地,或者在引入合作企业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内,参与政府组织的我区商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或住宅用地公开报价竞拍的,在招商过程中予以适当加分或者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

上述企业每竞得或参与竞拍1块用地,对应参加区内1个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2个以上旧村庄联合招商的项目,申请企业应竞得相应数量的用地,或者参与相应地块数量的报价竞拍。申请企业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竞得用地数据或参与竞拍地块数据的,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企业联合体可合并计算成员企业的竞得用地数据或参与报价竞拍地块数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

(八)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设置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招商文件的编制及审批

(一)招商文件编制的内容

在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后,由属地镇(街)即可牵头前期策划主体、专项法律顾问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企业资格条件要求;

2.合作企业选取的表决方式及要求。确定候选企业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用成员大会或依法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3.改造主体确认方式及要求;

4.合作框架协议、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作相关费用的支付、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等。其中,交易保证金不低于1亿元,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亿元履约保证金(现金),用地面积30公顷以上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3亿元履约保证金(现金);

5.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导入;

6.历史文化保护、树木保护、城市服务等;

7.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8.评审办法及标准等;

9.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二)招商文件的审批程序

招商文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四议两公开”中的村党组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 报属地镇(街)审核;属地镇(街)同意后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求区实施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的招商文件报请区实施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属地镇(街)、前期策划主体、专项法律顾问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进行招商文件的表决,及表决事项、表决结果的公示。

第七条 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方式

(一)时间节点

在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开展合作企业引入工作。

(二)公开引入平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引入合作企业的公告信息,并同时在项目属地村、社公开栏公开公示,发布招商公告日期距提交竞选文件截止日期,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

(三)资格审查和确认

申请企业应在招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时间截止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候选企业资格确认。

资格审查委员会原则上由7人组成。其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代表1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代表1人,属地镇(街)代表1人,村民代表2人(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其他村民代表中选取,在开展资格审核确认前由村“两委”会议确定),专家成员2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广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库或广州市房建市政类专家库规划类专业中随机抽取)。

2个以上旧村庄联合招商的项目可适当增加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增加后的总人数应为奇数。

(四)选取方式

1.通过资格审核成为候选企业超过1家的,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有效。确定候选企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的表决方式对候选企业进行表决。

候选企业只有1家,并取得到会人员80%以上票数表决通过的,确定为竞得企业;超过1家候选企业,则得票最高且票数超过到会人员80%以上同意的企业为竞得企业;所有候选企业均未能取得到会人员80%以上同意的,则选取得票最高的前两家候选企业进行下一轮投票,得票最高且票数超过到会人员80%以上同意的企业可确定为竞得企业;如本轮仍无候选企业获得表决通过的,本轮引入合作企业工作即宣告终止,如有需要,另行组织。

2.2个以上旧村庄需实行联合招商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属地镇(街)、前期策划主体、专项法律顾问,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签订《联合招商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签订后,将联合招商内容纳入招商文件,并按照本条(四)项1点的方式选取合作企业。

第八条 账户银行的要求

鼓励旧村庄改造项目的交易保证金账户、履约保证金账户、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合作)公司账户开设在花都区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合作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未竞得的申请企业的交易保证金本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竞得合作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利息按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合作企业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可转为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第九条 相关协议的签订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与竞得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其合作企业身份。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改造主体的确认与项目(合作)公司的成立;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时间、方式、比例及程序等;复建安置地块建设和移交;融资地块建筑面积的分配,包括建筑功能分配、规划节余分配等;项目(合作)公司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流程、比例等;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

(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或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属地镇(街)共同与合作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旧村庄改造中教育、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和合作企业的竞选承诺明确导入产业企业的类型、数量和经济效益、达产时间、达产标准等具体要求,约定复建安置资金的缴交、使用方式和解除资金监管程序等内容,以及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事宜。

(三)合作企业承诺引入产业的,应在竞选承诺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与拟引入的产业实体签订引入协议,约定双方需承担的责任。合作企业引入的产业实体应于相关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设立(或从市外迁入)产业项目公司(或其他运作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市内、区内迁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十条 改造主体的确认及要求

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成立的项目合作公司,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成立的项目合作公司作为改造主体的,双方按照合作协议在花都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合作公司,在合作企业完成项目复建安置区全部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在项目合作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合作企业,转让价格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项目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额。

(二)约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作企业作为改造主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作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在花都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用其已在花都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应加强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企业的招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街)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或前期策划主体的指导下开展合作企业引入工作。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程序私自以任何形式引入意向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并与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意向书等,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自收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定金、订金、诚意金等物资。对违反的企业,取消其5年内参与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的合作改造资格;对违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追究村干部责任。对违反城市更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存在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企业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签订《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聘请审计机构,在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开展全程跟踪审计,聘请费用按相关规定纳入改造成本。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推进项目实施,村集体及时掌握合作企业遵守和履行合作协议的情况项目(合作)公司转让股权的,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属地镇(街)应加强对村集体的指导和对合作企业的监督。合作企业应确保改造项目(合作)公司股权变更后不影响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的退出机制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中明确合作企业违约责任和退出情形可参照附件1设定,退出程序如下:

(一)对于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作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并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二)因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城市规划调整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调整、公共绿化建设调整,改造方式或模式变更等原因,导致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或合作企业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的,合作企业可分别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区政府报备。

(三)区政府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报告或者申请后,组织区相关部门、属地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研究,充分评估合作企业退出导致的维稳、涉诉和赔偿风险。经研究后确认合作企业退出的,区政府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区相关部门、属地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制定合作企业退出专项工作方案(参考模板见附件2),明确对已拆迁房屋村民临迁安置、已实施成果确认、资金投入清算、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终止、违约责任追究、项目后续实施、合作企业合理补偿等事项。

根据合作企业退出专项工作方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镇(街)与合作企业协商终止监管协议,形成终止监管方案,并指导村集体与合作企业协商终止合作协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协商形成终止合作方案(含终止合作协议,下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表决通过后报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政府备案。终止合作方案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合作企业按照协商一致的终止监管、合作方案有序退出改造。

(四)经研究后确认合作企业退出,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旧村庄,属地镇(街)按照本指引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对退出合作企业的投入进行清算,并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合理补偿。退出的原合作企业应当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引入合作企业开展工作。

(五)重新选择合作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但经研判因合作企业失信、资金断链、破产等难以履约,可能出现村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维稳等紧急情况,区政府采取预防和应急补位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指引印发实施前,招商文件已经村集体表决通过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的内容。

本指引施行前正在招商或者已完成招商但尚未签订合作协议或者监管协议的,招商文件和竞投文件中关于改造协议签订、监管和企业退出有明确约定或承诺的,按照招商文件和竞投文件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约定或承诺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施行前已签订合作协议或监管协议,协议中关于改造监管和企业退出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原协议执行;协议中未明确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穗建规字〔2023〕2号执行。若市新出台引入合作企业的相关文件中,含有必须具备的条件,应增加该部分内容。若本指引与市将来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不低于市新出台政策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附件1

合作企业退出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出情形:

1.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欺骗性行为,经行业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2.合作协议签订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履行保证金或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

3.项目签订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复建安置资金和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

4.拒不履行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等相关协议,或者擅自终止监管或者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或者未按合作协议变更股东、转让项目(合作)公司股份;

5.因人力、物力、资金不到位等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的;

6.合作企业未按照合作或者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引进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或者引入相关资源经核实未达到相关协议要求的;

7.合作企业出现经济异常、经营异常、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影响旧村庄改造正常实施的;

8.合作企业违反招商文件、合作协议或者监管协议等,未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镇(街)或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

9.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文件或者相关协议要求的其他退出情形。

附件2

合作企业退出专项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一、项目现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方案编制与报审报批,如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用地报批等。

2.拆迁安置,村民临时安置,及拆迁补偿款、临迁费、拆迁补偿奖励及各类补贴的支付,及复建安置房分期回迁等。

3.土地平整及施工建设,包括复建安置区、融资区、市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4.资金投入清算,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作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建设资金等;

5.其他情况,如分期推进项目中融资区预售等。

二、合作企业退出影响分析

1.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贷款银行等权益主体的影响分析;

2.对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导入的影响分析。

三、退出方案

1.临迁费、各类补贴和复建安置区建设等的资金安排。

2.导入的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安排。

3.终止监管或者合作协议主体框架等。

四、保障措施

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属地镇(街)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企业退出事宜;

2.合作企业退出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配合完成事项等;

3.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分工。

附件3

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流程


附件4

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合作企业退出流程


--THE END--

本刊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谢炎燊、陈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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