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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挪用只赔一半?到底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现实的“荒谬”储户收入证明



作者 |谢筱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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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银行的储户很闹心,因为南京某邮政局的储户的钱,又“凭空没了”!银行还要求只赔一半!

仔细看了下前因后果,发现这里值得商榷的“细节”是不是太多了?

事情很简单,储户把为帮银行员工“完成任务”,钱交给银行行长,最后行长把钱挪用了,银行表示“不知情”…..最多“只能赔偿一半!”理由是储户没有自行查询。

最后双方打起了“漫长”的官司,过程中还有老人因此去世。

梳理完全过程,我们会发现何其荒谬。

客观现实是储户将钱交给银行员工,是信任银行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储户有权利随时查询自己的存款,但没有义务经常查询。

但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把责任推给储户,这是其一。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储户将钱交给银行员工,并且得到了带有印章的存折作为凭证,就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员工挪用资金属于违反职务或者职业操守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在民事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在刑事上,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挪用公款或者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公款或者他人财物”的情形构成挪用资金罪。

基于此,银行应该先行赔付储户全部存款及利息,并向司法机关追究原行长的责任,才是应有之义。

现在,既要保行长,又不能让银行担责,还要站在法律的高度,批判储户“你们自己怎么不查询?”,赔一半都是显得自己宽宏大量,这是不是过分了?

请不要为难储户了好不好?

吸存款时,把人当大爷,存款出问题,把人当麻烦!

让人安安心心存款,方方便便提款,才是银行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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