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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睇法|银团贷款的跨境纠纷广州约定保证人


多家银行集体放贷

委托一家银行受押抵押股权

授信公司无法按时还款

普通授信银行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湾区睇法》第102期

银团贷款的跨境纠纷

2014年,南方石化集团向银行申请近80亿元的授信额度。因借款数额巨大,交通银行广州某支行等23家银行组成银团,与南方石化集团签订了一份总框架协议,其中约定,南方石化集团和它的关联公司为贷款提供相应担保。随后,南方石化集团将持有的南方石化香港公司100%股份、南方石化香港公司将持有的鼎盛公司(香港)100%股份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交行广州某支行、工行广州某支行等16家银行和南方石化集团签订一份抵押安排协议,约定16家银行委托工行广州某支行作为唯一承押人,办理抵押手续。


2020年,各授信银行发现南方石化集团开始不能如期还款。8月,交行广州某支行遂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南方石化集团偿还其债权本息,各保证人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要求确认对依法处置工行广州某支行受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南方石化集团作为借贷方,没有依约履行还贷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清偿拖欠本金和利息,及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应当适用香港法律。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查明意见书,原告作为银团的授信银行,有权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来主张享有承押人的同等权利。综上,判决交行广州某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南方石化公司等抵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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