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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炮”惹纠纷 两起法院判例判决结果为何不同?

李建认为,在钱某与赵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赵某在个人社交平台中,发布10余条信息对钱某进行攻击,让社会对钱某的名誉进行了贬低,侵犯了其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赵某撰写职业打假人大数据报告,没有恶意贬低邓某名誉,只是让邓某觉得自己的名誉感受到侵害,故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为此,李建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对他人进行评价,均须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否则就会侵犯他人名誉。同时,网络上对客观事实的客观描述、评价,或者善意的批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正确看待,避免徒增讼累。

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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