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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平台热议资深编剧涉性骚扰事件

在邓丽看来,性骚扰是指向“性”、包含“性意味”的骚扰,而骚扰本身是越界、侵扰他人安全和安宁,这里的“界”就是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边界,具体来说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可进一步细化为生命安全、生命尊严、身体自主、行动自由和身心健康等。

她指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25条也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和处置措施防止、制止和处置性骚扰事件,未尽到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她为什么不报警呢?”不少网友在网络平台留下这样的疑问。对此,邓丽说,“个案中,受害人常常觉得搜集证据很困难,也很消耗时间和精力,但这确实是通过程序正义谋求实质正义难以避免的成本,因为法律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要避免诬告和滥讼。”但是邓丽认为,一旦举起法律武器,受害人其实就已经迈出了维权的第一步,比如投诉和报案本身都可以成为后续民事诉讼中举证侵害事实存在的证据之一。

对于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而言,在法律层面之外,从社会层面来说,尚须更多增进公众认知、反思流风陋俗,包括了解和共情受害人的困难处境,避免随意、偏颇和不负责任的评判和指责。邓丽指出,尤其要在职场文化中倡导以平等和尊重促成合作与团结,避免层级思维越过正常工作边界侵入私密个人空间,同时也使弱势主体陷入被动处境,从而滋生甚至助长性骚扰行为。

“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性骚扰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个体权益,还侵害了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妨害了工作场所的竞争与合作。”邓丽强调,工作场所或者更广义地说职场业界的性骚扰防治非常重要,也正因如此,作为社会议题的反性骚扰具有特殊价值和深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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