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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费农用地宜宾市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2023年第9号),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石坎村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1709公顷,其中农用地2.1281公顷,建设用地0.0428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石塔村集体,拟征收集体土地0.6863公顷,其中农用地0.6863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石塔村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7324公顷,其中农用地1.7324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石塔村7组,拟征收集体土地6.3078公顷,其中农用地5.7297公顷,建设用地0.578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南府通〔2020〕6号)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计算;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全额用于安置被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规定标准计算。

四、安置对象

(一)人员安置对象。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中有关农转非安置应安置人数计算办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到具体人员。

(二)住房安置对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住房安置对象。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方式。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中农转非安置相关办法执行,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住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等有关规定,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社会保障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应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3年7月8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二)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日期截止时间为 2023年7月8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三)依法确定《宜宾市南溪区2023年第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属地镇(街道)根据《方案》等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郭鹏

联系电话:0831—3396025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仙源街道北大街195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2023年第10号),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石鹅社区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2147公顷,其中农用地1.5952公顷,建设用地0.6195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大同村6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2845公顷,其中农用地3.199公顷,建设用地0.0855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石塔村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7公顷,其中农用地3.614公顷,建设用地0.086公顷。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石塔村7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1143公顷,其中农用地0.1143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南府通〔2020〕6号)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计算;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征收农用地标准计算。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规定标准计算。

四、安置对象

(一)人员安置对象。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安置对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方式。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单位安置,按农村居民进行管理。

(二)住房安置方式。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用〈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函〔2022〕133号)等有关规定,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农村居民进行管理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3年7月8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二)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日期截止时间为 2023年7月8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三)依法确定《宜宾市南溪区2023年第1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属地镇(街道)根据《方案》等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郭鹏

联系电话:0831—3396025

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北大街195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编辑:梦华

责任编辑:烟火

图文来源:南溪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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