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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解放西路将改造!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收办补偿费补偿条例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

解放西路西改造项目(地块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船营区人民政府拟对解放西路西改造项目(地块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东至解放西路,南至黄旗屯街,西至黄旗屯街,北至船营消防队。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和优惠,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面积)增加10%予以房屋产权调换,增加的套内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按照9平方米增加;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无偿增至套内面积4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就近上靠面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交付价款;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结算差价;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就近上靠部分的差价款。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区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面积的安置住房综合成本价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进行货币补偿。

(2)按照本方案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仍需增加面积的,书面申请并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被征收人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值向征收部门交付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按照本方案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套内面积超过最大设计户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分套调换,也可以选择对该部分面积给予货币补偿。选择分套调换的,合并计算后的套内面积大于且最接近原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套内面积(就近上靠),就近上靠的套内面积,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000元向征收部门交付价款;不选择分套调换的,超出最大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安置住房综合成本价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

(4)征收租赁房屋的,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租赁关系。

(5)征收属于国有委托产、国有拨用产、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单位自管产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置被征收房屋并在补偿协议签订前办结房改手续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其补偿。

前款所述房屋的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因产权调换发生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产权调换房屋由征收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在项目地周边购置现房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安置户型一室一厅套内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二室一厅套内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三室一厅套内面积不低于69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以实测报告为准。

(7)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顺序依序自主选择。

3.奖励规定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一次性搬迁奖励。

4.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相关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予以补偿,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互不结算差价;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住房综合成本价交付价款。

5.其他补偿

(1)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发放一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发放两次,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2)临时安置费

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①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元标准发放;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有证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其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住宅房屋,且正在营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外,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5%补偿;

②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3%补偿;

③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1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1%补偿;

④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4)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1、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要求,需要改变产权调换地点、安置层位的,由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确非被征收人原因,产权调换房屋难以提供的,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可按照应享受安置面积的相近区域、相同用地,新建相同结构、相同用途、相同性质非住宅房屋的综合成本价(以市场评估价为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以下方法计算、结清差价;

(1)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按照该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

(2)产权调换房屋建筑结构优于被征收房屋的,对原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交付差价;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按该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区征收办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2.征收营业执照载明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征收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

(2)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

(3)因区征收办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3‰;

(4)实行货币补偿、区征收办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和月平均纳税额为税务部门核准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和应缴纳税款总额的月平均值。

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3.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区征收办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1)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5‰×过渡期限(月);

(2)因区征收办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额度的2‰;

(3)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区征收办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4.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5.其他

(1)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兼得的规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区征收办支付临时安置费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区征收办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停产停业的,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国有拨用产的补偿

属于国有拨用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所有权性质不变;不适宜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的50%补偿给使用权人,剩余50%补偿给国有拨用房产管理人。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30日。签约期限的起始时间为区征收办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分户评估结果公布之日。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为准;未标注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为准。

2.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簿未标注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建筑面积折合套内面积给予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

区征收办从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29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造成调查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区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区征收办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区政府从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7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由未经登记建筑的法定权利人在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7日举证,填写《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2.到未经登记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核实情况;

3.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责成其派出机构提出认定处理意见;

4.认定处理意见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后送达法定权利人。公示期间,有投诉或者举报的,对投诉或者举报问题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5.按照认定处理意见处理。

法定权利人对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法建筑。

1.有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历史文件证明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

2.自1984年1月5日起,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建造的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为准;

3.由铁路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自行管理的合法建筑。

历史文件包括审批文件、规划批件附图、处罚文书、文字档案、测绘资料等。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市人民政府核发浮房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由区征收办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公益事业用房,区征收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供热、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拆除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共有、抵押、交易、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的,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人。共有人自行协商选择补偿方式;协商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设有他项权利的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且无法协商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区征收办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并依法书面通知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重新设定。

(三)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作为被征收人;法定权利人向区征收办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新的房屋权属人的,该权属人作为被征收人。

(四)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将通过在《法制日报》等全国性主要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30日后,被征收人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由区征收办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向区征收办主张权利的,区征收办应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八、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登记

产权调换房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照竣工测绘建筑面积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房屋权属登记。产权调换房屋初始登记(总登记)由船营区人民政府组织在产权调换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权属登记(分登记)在房屋初始登记办结之日起30日内,由区征收办组织一次性集中办理;因被征收人原因未办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九、文书送达

征收补偿决定等行政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则由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与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的单位等委托送达人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地点为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地点或被征收人预留地址,受送达人没有变更预留地址邮件被拒收的视为已经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经受送达人同意,也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进行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十、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时点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征招评估机构与结果公布

区征收办在公示期内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区征收办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区征收办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三)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区征收办将提前3日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房屋权属证书,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50%以上同意选定的评估机构入选。

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区征收办通组织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区征收办将提前3日将确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四)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区征收办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区征收办负责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五)评估机构实地踏查与资料收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入户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并通过拍摄等方式取得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被征收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区征收办、被征收人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入户进行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区征收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六)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1、被征收人或者区征收办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2、被征收人或者区征收办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

(一)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条例》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在补偿决定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内仍无法定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十二、法律责任

(一)征收工作人员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责任

被征收人采取聚众闹事、妨害交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采取伪造文书、恶意串通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补偿的部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三)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有权处置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一)因房屋征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不能保障正常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的,经营企业将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未对被征收人补偿前,住宅房屋已不能保障正常生活的,区征收办同意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并按照《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临时过渡期间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间不计入过渡期限。

(二)被征收人已缴纳被征收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在房屋征收时尚有结余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政管理部门将结余款退还,或者转入产权调换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因房屋征收,需要收回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占地,作为房屋、建(构)筑物等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的影响价值因素,不予单独补偿;其他土地按照国家、省、市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保障措施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区征收办,办公地点船营区临江西区副6号楼,联系电话63329302。

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可到区征收办咨询房屋征收相关事宜;区政府在区征收办设立投诉举报箱,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4837807,区征收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被征收人可及时投诉举报。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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