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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难藏,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正式实施!债权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资本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作者| 阿伦出品| 消费金融频道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历史的不良资产、藏污纳垢的资产一直藏于“暗房”之中,属于行业潜规则,但自本月开始,对于监管较难穿透的灰色空间越往后越难以遮盖了,今后美化修饰监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难度越来越大。

上月,海南银保监局对海南澄迈长江村镇银行因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资产质量不真实被处罚160万元,去年12月吉林银行因非信贷资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等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150和140万元。

监管开始重拳出击,银行的新的紧箍咒也即将来临。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就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消费金融频道」认为《办法》的出台强化了前述对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和深化了细则,对银行业影响巨大、意义非凡。



核心内容,五个主要方面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1、分类资产范围扩大

《办法》与2007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除了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增加了对银行的非贷款的其他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对银行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纳入监管的银行资产范围扩大了。

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2、例外资产

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按照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办法的“例外资产”与“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是两类不同的资产,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不一致的。所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延续了类似的管理分类思路。

3、具体分类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分类的原则有是有讲究的,

一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二是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

三是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

四是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想再躲躲藏藏也没办法遮盖逾期和不良资产了。

4、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的逾期标准没有收紧,但是更关注零售资产的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对担保情况考虑减弱。对于零售资产,即使担保覆盖率充足,按照脱期法逾期90天也应分类为不良资产。

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这三类金融资产合称不良资产。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脱期法,相当于特殊的矩阵,只有逾期天数一个维度。举例逾期1天进关注,逾期90天进次级,逾期270天进可疑,逾期360天进损失。

5、不良标准方面,银行比消费金融公司宽松

相比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不良标准更严格(60天)。

2020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以及资本充足率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向属地银保监局申请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30%,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申请将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5%。对于拨备指标下调释放的贷款损失准备,要优先用于不良贷款核销,不得用于发放薪酬和分红。

消费金融公司的不良标准高,导致不良率上升,利润和资本下降,与之对应监管也给与了缓冲措施:

一是消费金融公司也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补充资本;二是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30%。



过渡期两年半,截止日期2025年末

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办法》中强调: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消费金融频道」看来,三年前的2020年已经审议通过《办法》,却在三年后的2023年才予以公布,可见制度推出的审慎性,也充分考虑了新冠疫情三年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影响,这中间已经给予了各家商业银行消化和调整资产的时间和空间。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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