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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


各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普洱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调整缴存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于抵押房屋需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形和抵押物价值认定方式

不需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情形和价值认定方式: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使用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房产的现值以房屋交易价格认定抵押物价值;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使用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房产的现值以缴纳增值税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该房产的价格认定抵押物价值。

需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情形和价值认定方式: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未使用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值认定抵押物价值;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使用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或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

3.特殊情况下确需评估的,由缴存人及公积金管理机构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优化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同一购建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缴存人申请办理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的,不受同一购建房行为不得重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

(三)优化市辖区内按揭贷款业务办理方式

缴存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可自由选择在缴存地或楼盘所在地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四)扩宽异地贷款的办理范围

进一步扩大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公积金缴存人在普洱市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合理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

(五)开办“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办“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六)取消“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缴存人名下无房,购买自住住房时,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真实购房交易行为,且产权为全额交易的,缴存人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优化自建房申请贷款时建房行为申请主体

以自建房方式解决其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用直系亲属的建房证明材料为主体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建房。

三、落实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八)出台多孩家庭的贷款支持政策

1.我市多孩家庭(含二孩及以上)是指按国家政策,同一对夫妻已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为现有子女数,且均未满18周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享受贷款额度基础上浮,二孩家庭最高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上浮20%。

2.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家庭,承担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可参照执行。

以上八条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心已执行的贷款政策,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的为准,2023年7月3日前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优化部分提取政策

(九)开办提取公积金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

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且提出申请时本人和配偶无公积金贷款、无担保,双方公积金余额大于或等于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本息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其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此条政策具体开办时间另行通知。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3日

现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普公积金发〔2023〕2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优化背景

(一)助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扩大消费为着力点,以稳定房地产为支撑点,“因城施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更为积极宽松的调整。《通知》对缴存人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多孩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予以放宽,全力支持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改进优化服务环境需要。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的有关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提升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便捷度、满意度。《通知》规定取消贷款评估环节,实施按揭贷款全市通办和开办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增加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类型等群众关注度、期盼度较高的政策。

二、政策调整优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及要求。

(二)2023年6月29日,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三、政策调整优化主要内容

《通知》从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合理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落实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优化部分提取政策四个方面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共8项贷款政策和1项提取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调整缴存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于抵押房屋需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形和抵押物价值认定方式

《通知》规定,缴存人用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不需再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购买新建商品和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分别以房屋交易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时税务机关认定的房屋价格来认定抵押物价值。同时,《通知》还对需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情形和价值认定方式进一步作了明确。

(二)优化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同一购建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通知》规定,缴存人在申请办理商转公、商转组贷款业务时,取消同一购建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缴存人申请其他类型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同一购建房行为不得重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三)优化市辖区内按揭贷款业务办理方式

《通知》规定,缴存人可自由选择在公积金缴存地或楼盘所在地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进一步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不能跨县市区办理的“堵点”,避免缴存职工往返奔波。

(四)扩宽异地贷款的办理范围

《通知》规定,在原开办云南省内异地贷款基础上,允许普洱市行政区域外(全国范围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购买普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在我市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开办“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通知》规定,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办“带押过户”业务,缴存人购买的存量房(二手房)在抵押状态下,买卖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无需先结清卖方住房贷款,即可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登记,从而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前必须落实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条件。目前仅支持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暂不支持商业银行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开办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推行此项业务,其目的在于解决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或出让二手房的过程中“转贷”办理时间长,自筹资金难,涉及环节多等问题,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实施后,不需要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提前自筹资金,极大方便了群众,对激活我市存量房交易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取消“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通知》规定,缴存人名下无房,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真实购房行为,且产权为全额交易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定,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优化自建房申请贷款时建房行为申请主体

《通知》规定,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直系亲属间的互助作用,以自建房方式解决其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用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建房证明材料为主体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建房。

(八)落实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的住房需求,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不超过家庭还款能力的条件下,二孩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上浮20%。即:“二孩”家庭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6万元,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7万元;“三孩”家庭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4万元。

《通知》规定,多子女家庭是指当前家庭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计二孩、三孩。

《通知》规定,多子女家庭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交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多子女家庭的有关材料: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户口簿、收养登记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有离异婚史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无离婚协议的提供法院终审判决或调解文书)以核计抚养权。

(九)开办提取公积金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

《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缴存人家庭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压力,在原开办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业务方式上,增加缴存人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其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业务。目前,该提取政策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办时间另行通知。

四、政策调整优化实施时间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优化的1-8项新政策自2023年7月3日起执行,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的为准,2023年7月3日前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政策调整优化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公积金新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解读透彻,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日常管理,不断创新举措,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及时应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加强受托银行的沟通协作,尽快将此次调整和优化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落地实施。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咨询及办理的联系方式

序号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科室及管理机构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1

信贷科

0879-2889710

2

归集科

0879-2889018

3

市直营业部

0879-2889071、2889072

4

市直营业部

0879-2171851、2171852

5

宁洱管理部

0879-3238708、3238896

6

墨江管理部

0879-4231435、4239408

7

景东管理部

0879-6224469

8

景谷管理部

0879-5117611、5225720

9

镇沅管理部

0879-5811675

10

江城管理部

0879-3722425

11

孟连管理部

0879-8722257、8721464

12

澜沧管理部

0879-7231827、7239398

13

西盟管理部

0879-8343161

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孟连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 蕊

责编|董俊华

监审|岩三卡

投稿邮箱:ynmltv@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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