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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

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1日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拟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

据了解,本次修订将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在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简政放权工作也得到推进。《征求意见稿》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称,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该部门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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