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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误将800元转成800万,发现时钱已被储户花完,应该谁来负责?李四银行账户

如果有一天,你的银行账户上突然转入了800万元,但你很清楚这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当然这种巨大的操作失误在生活中基本上是不可能的,800万比800元多后面整整多了四个0,银行工作人员根本不会有这么大的疏忽。

但假设这是真的,你会如何处理这800万元?是拿去挥霍?还是退还给银行?相信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退还给银行当然不会有任何问题,但拿去花掉,这会不会涉及违法甚至是犯罪?



有些人可能认为,银行的柜台上都会有“当面点钱,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语,也就是说,只要储户确定交易完成,并离开了柜台,那么账户中的钱就与银行无关了,这笔钱自然就属于账户的所有人,即使银行转错了,账户所有人也没有责任退还这笔钱。

那么这样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答案是没有,如果银行发生这样的失误,是银行的错,但储户也必须将这笔钱退回,因为这笔钱不属于储户,此类获利在法律上被称为“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在这种情形中,银行因为操作失误将钱转到了错误的账户上,或者是多转了钱,那么就一定会有其他人的利益遭到损害,因为银行的资金基本上都来自于储户账户中的储蓄。而且此类型的利益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既然不合法,那么退还就是储户的义务。

那么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根据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构成有如下四个要件,第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也就是说,在不当得利的案件中,必须是有一方获得了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如果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另一方并没有因此获得这部分利益,那么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是他方受到损失,这其实就与一方获得利益这一要件相对,如果一方获得了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但没有人因此受到损失,那么不当得利也不构成。第三是获得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是建立在前两个要件之上的。

必须是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而他方受到的损失是因为一方获得了利益,才会构成不当得利。最后是没有合法依据,不当得利中,一方获得的利益必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获利的途径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即使满足了前三个要件,这部分获利也不属于不当得利。

在文章开头提到的这种情形中,储户得到了利益,而银行以及其他储户的财产受到了损失,而且这部分损失正是因为收到错误转账的储户获得了这部分利益,而且这部分利益并不属于得到利益的储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储户需要退还。



但并非所有的不当得利都需要返还,其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就比如张三欠了李四五万块钱,因为张三家里有些困难,因此李四便将偿还的期限定到了两年之后,但一个月后,张三意外发了笔小财,于是就将这五万元还给了李四,而这时他其实是不具有偿还义务的。



而几天后,张三又因为一些事情急需用钱,于是他就找到李四,以没有到偿还期限归还,李四接受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退还这笔钱,这时,李四收下这笔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也满足其他不当得利的要件,但他是可以拒绝退还的,因为这笔钱属于欠缺给付目的债务清偿,且消除了债务,为了避免增繁法律关系,张三就无法以不当得利要求李四退还。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的案件往往都比想象的复杂,为此《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情形:【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银行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流向出错这种情形救赎与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储户是必须退还的,如果储户拒绝退还,那么银行是可以起诉的。



当然,这样的事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就算发生了,储户也应当意识到这种得利属于不当得利,需要主动并及时退还,否则就将为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不过,如果是银行因为操作失误少给了钱,储户也是也通过上诉来解决的,但最好还是在柜台当面点清后再离开,如果少了,就可以寻求工作人员的帮助,如果多了,那么就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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