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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的制定: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征收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进行评估,进行确定。



如果是对于评估确定的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而对于复核的结果还是有疑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由国家主管部门来制定,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衡量的标准就是不低于市场价,也就要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那么,如果是达不到,就是在征收补偿认定的环节、评估的环节、或者是征收补偿的环节,看哪个环节可能出现了违法或者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的情况。

差距如果比较大,就需要及时地来提起法律程序,来缕清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到底是哪个环节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这样,尽早地达到权益的一个合法保护,以便来根据市场价进行合理的补偿。

首先,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这个决定合不合法。合法包括几大部分,一个是有没有权限撤销,二是镇有关部门能不能撤销,或者是其他的部门能不能撤销,按照现在的规定,只有说颁发土地证,一般是县级主管部门才可以撤销。

其次。有没有法律依据和实施依据。比如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那几项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是不是符合这个前提条件,否则是不可以收回的。

第三,程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是不是剥夺了他们的权利,这个都是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重要的几个点,各位企业主在遇到土地证被撤销、土地被收回、被注销过程当中都要考虑这几个方面的因素,这些方面的因素。

因为一些历史原因,有很多企业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些是通过招商引资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用地的转让等方式获得了土地,但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建设,之后想用该土地进行其它的建设。如果是比如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收回应当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可以置换或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标准应当是什么?相关的补偿依据在《物权法》的121条,《房地产管理法》20条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都讲的是进行相应的补偿。

市场价并不是挂牌价,也不是土地的基准地价。市场价是在市场上能够买得到这块土地的价。所以,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也应当按照这种标准进行评估。给企业补偿完之后,企业在附近能够买到类似的这种地块或土地才称得上是市场价。

所以,对于企业被收回的空地的评估,一般应当这样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一般应当是企业来选定或者和主管部门协商共同来选定,不能由一方擅自决定,特别是主管部门擅自指定一家评估机构,这个是不合理的。

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清楚自己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那么,首先要去调查了解这块土地实际性质。如果是已经划入了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对于这类这类性质的集体土地,我们也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进行相应的补偿。要了解自己所占土地的性质以及了解自己土地所在的位置,土地所在的位置是否是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我们才能继续分析自己下一步的补偿标准的问题。

关于划拨土地的这补偿,高院相关的判例已经规定的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划拨土地市场评估的价格,无论是出让,还是划拨的,肯定在市场上都是有一个转让价格,公开市场的价格。

然后再考虑土地使用者有关权益,进行相关的核定后予以补偿。实际上在补偿原则上和出让的国有土地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一个原则,市场价值,近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上不考虑其他因素,它的价值是多少就应该获得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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