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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银行败诉了,今后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取钱或许更方便了遗嘱继承权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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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继承人去银行取钱是一件麻烦的事。许多继承人因为怕麻烦或是手续不全,亲属去世几年了,甚至十几年了,存在银行的钱还没有取出来。

银行对于有权继承人办理死亡客户存款的过户或是支取手续有明文的规定,需要提供较多的相关证明。其中,继承权证明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材料。

之前,如果没有继承权证明书是不可能支取死亡客户的大额存款的。但现在,却有可能了,因为近日某个市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亲属在没有继承权证明书的情况下成功继承了死亡客户的存款。



一、存款继承的3种情况

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大小、是否知悉存款账号和密码等情况,可将存款继承划分为3种情况。

1.继承支取小额存款

许多时候,死亡客户留在银行中的存款不多,有的几百元,还不够公证费;有的虽然有大几千元,但相关人员远在各地(甚至在国外),为了来死亡客户所在城市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所花费的路费等支出都比要继承的存款还要多,实在是不划算。这导致许多客户死亡多年、十几年之后,存款依然躺在银行里,没有被亲属继承。

针对这一情况,为进一步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手续,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2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相关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银行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金融的存款及非存款类金融产品(可称为“金融资产”),余额合计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无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持相关材料即可办理金融资产的提取。

那么,这里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指的是哪些材料呢?主要包含3种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存款客户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还要在银行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发生纠纷由本人承担。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还有如下2点:

一是单个银行不超过1万元。不超过1万元的金融资产指的是单家银行,如果死亡客户在多家银行有存款,那么就可以提前多家银行的不超过1万元的金融资产。例如,死亡客户在5家银行殾有金融资产,那么亲属就可在5家银行各支取不超过1万元的金融资产,合计不超过5万元。

二免继承公证书支取的金额最高是5万元。《通知》是鼓励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具体确定免公证提取限额,但绝大部分的银行为了减少日后的纠纷,只提供不超过1万元的免公证提取金额。但有的银行会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不超过5万元金融资产的支取。具体的金额由各家银行自行确定。



2.继承支取大额存款

继承支取大额金融资产要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继承人知道死亡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另一种是继承人不知道死亡客户的账号和密码。这2种情况,所对应的支取手续完全不同,具体如下:

(1)知道账号和密码

如果继承人拿到了去世亲人的银行卡(或是凭证,例如存单),并且知道密码,那么继承人就可能通过去世亲人的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或是到银行的自助存取款机(ATM)转账或是取现。

如果去世亲人没有电子银行,留下的是存折、存单,那么就要偷偷地去银行去支取,不让银行工作人知道存款人已经去世。如果让银行知道了存款人已经去世了,那么银行一定会要求你提供继承公证书。

(2)不知道账号和密码

如果继承人尽管拿到了去世亲人的银行卡或是存款凭证,但不知道密码,或是没有拿到银行卡和存款凭证,但知道去世亲人在银行有存款,那么继承人就要去银行网点办理金融资产的继承手续。此时,就要按银行的要求,提供一套完整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如下几项:

如该项金融资产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当地公证处无法出具继承权证明书,此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所继承金融资产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没有继承证明书支取死亡亲属存款的案例

以前,因继承人提供不了继承证明书想支取死亡亲属的存款,将银行告上法庭,但都以败诉告终,死亡亲属的存款依然躺在银行里。但2023年8月份,云南省文山市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打破了之前的状况,没有继承证明书也能成功支取死亡亲属的存款。具体的情况如下:

甲和乙是一对夫妻。2017年底,乙与某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书》,乙在该银行存了5年期190万元的定期存款。之后,乙患病,病危期间,在A某和B某的见证下,录制视频立下一份《遗嘱》,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产及190万元定期存款的继承权。乙在立完遗嘱后不久便病故。

《定期存款协议书》约定的存款期限到后,甲持乙的死亡证明、遗嘱、结婚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提取该笔存款,但银行以甲未取得乙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于是,甲将银行诉至文山市法院。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甲提交的乙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

在乙立遗嘱时,已有A某和B某两人见证,其中A某代书,乙、A某、B某均在遗嘱上签名盖印,注明了时间,并对乙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制并制作了光碟存档。乙所立的遗嘱系合法的遗嘱,甲系乙在银行的定期存款190万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该存款本息的权利。故判决银行返还甲19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在其他有效材料能够证明某人具有死亡客户的金融资产继承权时,并不一定要提供继承权证明书,也能继承死亡亲属的金融资产。这预示着今后的存款人死亡,继承人支取存款等金融资产更加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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