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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厂房供给,放宽分割条件!广州拟出工业用地新政!工业园开发区广州市专项规划

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广州拟出产业新政。

8月15日,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 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广州市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政策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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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四份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

1、《广州市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2、《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3、《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4、《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总体目

新措施主要包括: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业厂房体系保障、工业园区提质升档、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培优培强等四大方向。

到2027年,工业用地供应能力逐步增强,梯次空间载体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每年新增工业用地储备不少于10000亩,每年工业用地供应量不低于10000亩左右,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据《广州市2023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2023年广州拟供应工业用地约850.93公顷,折合约12761亩,占全部供地计划的26.56%


|来源:《广州市2023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推动20个左右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打造20个左右特色园区,培育3—5个标杆园区,大力推进各类标准厂房建设;

持续增强产业链协同、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要素集聚、四化赋能发展等能力,实现空间载体质量和经济效益双提升。

重点内容

基于此,广州将严格实行工业产业区块管理。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内。

加大厂房供给,推动“工业上楼”。推广高标准厂房、打造专用型厂房、建设产业保障房。

其中,产业保障房租金价格按照主城区内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主城区外不高于20元/平方米/月。


鼓励社会资本和基金参与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引育园区运营企业。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推动标准地供应,加快推动带项目、带方案供地。

探索混合产业用地。

各区可供应以工业为主的“工业+科研”“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等混合产业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其中普通工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放宽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要求。

地块已全部开发完毕,且经论证确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可在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基础上适当放宽。


全文内容

最后,来看4份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1、《广州市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关于优化空间载体

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要求,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载体存量增效、增量提质,释放制造业发展新空间、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活力,为加快发展实体经济提供优质空间载体,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通过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业厂房体系保障、工业园区提质升档、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培优培强等举措,全面提升产业与空间载体资源适配有效性,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空间格局,进一步聚合创新要素、拓展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水平,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广州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化零为整,持续提升规模。围绕“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化零为整、稳步提升”落实工业用地和工业产业区块规模要求,稳住存量现状,加强增量供应,有序整合零散分布的工业用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空间需求。

——成片连片,提高用地效能。坚持增量提质和存量增效双管齐下,优化空间布局、加大连片开发力度,提升空间容量、鼓励载体复合利用,强化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适配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提高产业用地绩效。

——产业集聚,促进集群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双轮驱动,发挥国有企业支撑作用,激发民营资本投资活力,通过拓宽要素供给通道,丰富资源配置模式,进一步推动企业集中、要素集成、产业集群,形成空间错落有致、产业集约高效的发展格局。

——特色鲜明,深化产城融合。坚持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互促共进,有序引导产业园区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以载体提质促进产业升档,以产业升档推动城市升级,实现“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

(三)主要目标

到2027年,工业用地供应能力逐步增强,梯次空间载体体系建设成效明显,每年工业用地供应量不低于10000亩左右, 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左右,推动20个左右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打造20个左右特色园区,培育3—5个标杆园区,大力推进各类标准厂房建设,持续增强产业链协同、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要素集聚、四化赋能发展等能力,实现空间载体质量和经济效益双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用地供给,突出规划保障

1.严格工业产业区块管理。

各区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全区规划工业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单个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该区块总面积的55%。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内。优先支持将存量工业企业用地纳入工业产业区块,推动未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规模以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等优质工业企业逐步纳入工业产业区块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配合单位:科技局)

2.加强工业用地保障。

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和供应力度,全市每年新增工业用地储备不少于10000亩,每年工业用地供应量不低于10000亩左右,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左右。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设置“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保障专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5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所需指标由市优先保障,不足部分向省争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同时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所需指标由省指标保障。各区增资扩产项目用地规模、指标等需求由所在区工信部门负责分配。工业园区道路等基础设施所需的用地指标,可纳入市用地指标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3.健全多元化供应体系。

构建完善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加快推广“大项目供地、中项目供楼、小项目租赁厂房”模式,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推动“带项目”“带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试行以工业为主的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模式,探索推进商业、住宅用地变更为工业用地。(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聚焦“工改工”,鼓励采取统一收储后出让、引导企业协议转让或股权转让、支持企业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加快解决涉地历史问题等多种方式盘活工业用地。建立工业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新增工业用地向集中连片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成效显著的区倾斜。(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

(二)加大厂房供给,推动“工业上楼”

1.推广高标准厂房。

结合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鼓励建设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要求的高标准厂房,通过弹性租期产权分割、优化容积率计算标准等政策,打造集设计、研发、运营、智能制造于一体的“工业综合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2.打造专用型厂房。

各区结合区位产业发展导向和行业特点,制定专用型厂房项目的建设规模、经济指标、厂房技术指标,通过资金奖补、弹性租期产权分割、优化容积率计算标准等政策,支持建设一批专用型厂房。(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建设产业保障房。

鼓励各区将国有工业用地划拨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具有产业保障房建设职能的机构,通过政策举措推动建设一批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吸引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入驻。(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打造各类园区,形成梯次体系

1.深化村镇工业集聚区整治提升。

以“工改工”为主攻方向,以点带面推动若干广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积极对接引入优质运营主体参与改造运营,鼓励支持成片连片改造,进一步大力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2.打造特色工业园。

围绕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都市消费工业、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等主导产业,按照“市区共建培育、择优遴选认定”等模式,建设若干主体明确、定位清晰、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高、核心竞争力强的特色工业园。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特色工业园的,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3.培育标杆园区。

聚焦先进制造业支柱产业,围绕园区经济规模、质量效益、产业集聚、智慧能级、绿色发展等重点维度,遴选标杆园区培育对象,给予分期分步支持,打造“产业龙头+主导产业链+产业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社区配套”五位一体的标杆园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4.探索建设跨区产业联动共享机制。

通过园区共建、政策共享、招商共享、收益共享等创新举措,鼓励市内各区之间探索“中心城区总部研发+外围城区制造基地”“中心城区孵化+外围城区产业化”等跨区合作模式,引导先进制造业在市内完成梯度转移,促进优质企业留穗深耕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各区政府)

5.鼓励社会资本和基金参与产业园区建设。

探索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对产业园区市场化运营项目以供应链、产业链、信用链为基础进行整体授信,提供中长期、大额度的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四)引培专业运营企业,提升园区管理水平

1.大力引育园区运营企业。

鼓励通过对外引进、内部孵化等方式培育园区建设运营企业,为园区建设、运营、招商等方面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引导本地市属、区属国企强化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等功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2.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支持园区运营企业建设面向园区产业企业的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并与广州市产业大数据平台对接。持续推进园区内千兆光网、5G、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推动园区运营企业间紧密合作发展。

支持在穗举办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年会、峰会、资源对接会。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评选一批优质园区运营主体,瞄准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园区联合招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推动产业载体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产业载体高质量发展工作。

(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区域评估和控制指标体系,推进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持续优化消防审验流程,实施数据共享,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撑。市、区应加强对产业载体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设立园区发展基金。

(四)加强工业用电保障。探索通过产权确认“化整为零”等路径,实现供电服务进园区内部,装表到终端用户红线,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

(五)构建产业监测体系。健全完善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和财税效益评估措施,构建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大数据平台,开展产业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建立工业园区运行监测与调度机制,促进产业项目经济税收贡献与城市资源投入相匹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之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明确本措施中所指工业用地定义与使用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二条【工业产业区块管理】

严格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各区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规划工业用地面积占全区规划工业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少于80%,单个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该区块总面积的55%。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刚性约束,不随意改变工业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功能。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应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内。推动未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规模以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等优质工业企业逐步纳入工业产业区块内。按照“底线规模不减少,空间布局更优化,成片连片、集聚发展”原则,按需推动工业产业区块动态调整优化。对未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优质工业企业,应优先将企业所在地块纳入工业产业区块。对需要搬迁的优质工业企业,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落实发展空间,并纳入工业产业区块内。(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第三条【鼓励土地弹性供应】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方式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承租人在按规定缴齐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有批准权限的市、区政府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方式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租、抵押,转出让后方可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必须在租赁期间达到产业监管协议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后方可转为出让。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第四条【推动区域评估】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以及新供国有工业用地要全面开展区域评估。鼓励其他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各区应按计划组织对工业产业区块开展区域评估,区域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评估等事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第五条【推动标准地供应】

全市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到2025年新供国有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市发展和改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基础上,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产业准入、功能区划等规划要求,综合考虑不同行业投入产出差异,细化行业分类,提出拟供应地块的指标具体标准。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公告进行发布,组织“标准地”供应。各区可结合实际,采取“固定产出标准竞地价”、“固定地价标准竞产出”等多种供应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政府)

第六条【加快推动带项目、带方案供地】

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带项目”出让。各区政府召集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细化项目具体条件,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应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推动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对于产业论证及规划条件、建设要求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前对方案进行模拟审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确认无误后,项目用地进行公开出让,竞得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现“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第七条【探索混合产业用地】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用地所在片区规划,在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各区可供应以工业为主的“工业+科研”“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等混合产业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其中普通工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混合产业用地应纳入产业监管。(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八条【放宽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要求】

符合条件的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分割转让。地块已全部开发完毕,且经论证确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可在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基础上适当放宽。(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九条【盘活低效用地】

鼓励清理腾挪、强化整合,采取“工改工”“三旧”改造、统一收储后出让、引导企业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成片连片盘活工业用地,建设承载大项目、大产业、大集群的工业集聚区。建立工业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新增工业用地向集中连片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成效显著的区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十条【加强产业用地监管】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承担工业用地监管职责,对产业准入、转售、转租、产出指标、改变用途等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用地企业按要求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投达产指标、履约责任等要求,履行情况将依法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

鼓励建设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15-235-2021)、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以及所在区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标准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打造集设计、研发、创新、运营、智能制造于一体的“工业综合体”。各区应制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实施细则,明确土地出让时产业用房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转让的年限。优化高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标准,高标准厂房各层可按照单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各区根据相关标准认定后报市工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

第二条【探索专用型厂房建设】

为引导产业合理有序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分行业建设专用型厂房,并可通过特殊工艺流程论证优化容积率计算标准。鼓励各区结合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重点方向,制定针对特定制造业行业专用型厂房的建设规模、经济数据指标、厂房技术指标,并以此为依据认定专用型厂房项目报市工信部门备案。对已备案的专用型厂房项目,当达到约定经济指标50%,区财政给予建设投资方奖补的,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第三条【支持产业保障房建设】

支持各区将工业用地划拨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具有产业保障房建设职能的机构,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

各区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工业园区并配建产业保障房的,土地竞得方在按要求建设完成并无偿移交产业保障房后,工业园区产业用房可全部分割转让。

产业保障房建设主体应与相关管理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产业保障房租金价格按照主城区内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主城区外不高于20元/平方米/月。(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第四条【工业厂房弹性租期出售】

支持各区制造业企业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各区应细化分割登记、转让和受让的主体需要符合的条件。对于已备案、可出售的高标准厂房、专用型厂房项目,采取先租后售、弹性租期出售等方式出售给优质制造业企业。租赁时间可根据以下企业的资质条件调整:1.属于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可直接进行转让;2.属于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租赁半年后即可进行转让。(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第五条【加强厂房基础设施配套】

加强工业厂房配套设施建设,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供气管网、安全、消防、海绵城市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产业类设施的开发应不迟于非产业类配套设施的开发。结合实际需求为远离城镇的项目按要求配套建设宿舍、食堂、文体等生活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

4、《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培育建设特色工业园并给予支持】

聚焦先进制造业“一园区一特色”,按照“市区共建培育、择优遴选认定”等模式,建设若干产业特色突出、产业集聚度高、协作配套紧密、创新能力领先、应用场景丰富、园区形态高端、“四化”成效明显的特色工业园。

“市区共建培育”模式。针对特殊行业和园区建设需求,市区联动选址并制订“一园一产”市区共建特色工业园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并列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名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择优遴选培育”模式。市工信部门每年对各区推荐的候选园区开展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名单。(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对认定为市级特色工业园的,分档分级给予奖励,首年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第二年通过复核的,再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第三年通过复核的,再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市财政对由市级特色工业园成功认定为省级特色产业园的,给予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对新认定或市外引进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端研发创新平台、国内A股上市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特色工业园购置产业用房并在园区登记注册、实地经营的,市财政按照购房款(不含税)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第二条【打造标杆示范工业园区】

聚焦市区共建特色工业园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区,市重点打造若干产业能级显著、创新能力突出、协作配套紧密、产业高度集聚、产业生态完善、园区运营高端、运营管理领先的标杆示范工业园区,园区主导产业不超过1个。园区经认定为市标杆示范园区的,予以授牌并给予1000万元奖励。认定后,连续三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园区,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三条【探索跨区产业联动共享机制】

构建各区产业联动利益分享机制,推动经济贡献指标在各区之间合理分配,鼓励形成“中心城区总部研发+外围城区制造基地”、“中心城区孵化+外围城区产业化”等跨区布局合作模式。对制造业项目成功落地的承接区,市按照项目净用地面积给予1:1用地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四条【拓宽园区建设融资渠道】

支持产业园区开展REITs试点。聚焦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持续梳理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并纳入广州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项目储备库,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试点项目发行上市。按相关规定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按其净回收资金规模的0.5%发放一次性激励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迁入的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申报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落户所在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五条【扩大园区运营行业影响力】

支持打造会址在穗、覆盖全国产业园区运营商的峰会、年会、展会,每年择优遴选若干产业园区运营领域专业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THE END--

本刊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谢炎燊、陈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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