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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平台如何反腐合规?专家:行政监管部门应与数字守门人共建合规体系互联网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上海报道

随着各类新型数字化设施与工具的广泛应用,近年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发生显著变化,数字化的行为逻辑已内嵌于社会、经济、文化的运行模式中。

但另一方面,对于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传统的社科理论已难以完全覆盖与解释,学界与业界都需要更为前沿的学术范式剖析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与特征。

8月15日,“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学者工作坊——数字经济转型的法律回应”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数字立法、数字经济平台功能定位等当前信息法学科焦点话题展开研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首席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数字经济转型本身是一个动态概念,仍然面临着许多复杂的理论问题,数字经济转型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到了智能经济时代或者超智能经济时代,如何回应相应的法律问题并跟已有的制度衔接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是青年学者值得研究的话题。

聚焦平台经济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治理中,数字平台是难以绕开的主体,作为互联网中信息的交汇点,一方面大型平台容易利用自身在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达成垄断,或违规利用流经平台的信息内容,从而侵害平台参与者与普通用户的网络权益,需要被加以规制和监管;另一方面,作为为其他主体提供交易或服务场所的承载者,平台又需要构建自身的规则框架,对平台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加以监管,这也是当前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复杂性所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在发言中指出,数字经济平台的功能定位对反腐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尽管平台仍然是公司企业,但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数字守门人扮演了其他平台企业所不具备的重要角色。

“在数字经济转型中,监管也需要相应转型,数字守门人内部员工的权力同样很大,其对于平台监管的任何行动都具有重大影响。”王文华表示,平台监管包括预防性合规和刑事涉案合规,两方面都需要加强反腐合规意识和制度建设。

此外,行政监管部门应该与数字守门人合作,共同建立合规体系,并确保合规措施顺利实施。为此,需要在法律、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构数字守门人的合规体系。

在具体的平台实践中,数据是网络平台运行的基础和重要产出,随着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愈加深入地参与到数字经济生产消费的各个环节,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合规监管也应随之进一步细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晓春在发言中指出,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数据和经济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对于其获取、使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法律规定尚不充分。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后个人相关的数据权益得到保障,但数据合规框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刘晓春认为,用户个人信息的可携权得到了关注,但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数据相关权益尚无明确规定。在平台中,用户数据具有不同的权益层次,包括个人信息和用户生成内容等,需要考察不同数据类型背后体现的合法性基础,确定数据权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平台之间和平台与外部非平台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互动,其中一些司法纠纷已经涉及平台是否应该开放数据以防止数据滥用行为。因此,法律需要针对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的具体适用场景作出回应,确定在特定情形下平台是否应该承担开放特定数据的义务,例如数据构成基础设施的情形。

“作为数字时代的全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指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治理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三个重要方向,在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建构有效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是当下无法回避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聚焦互联互通

2021年,工信部要求互联网平台接触外链屏蔽,互联互通成为彼时互联网破除“围墙花园”,推进治理的重要方向。在本次研讨会上,也围绕互联互通实践中的显示的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希梁认为,目前全球范围内正掀起一场平台互联互通的管制和反垄断浪潮。但考虑到互联互通与平台经济的适配性,在私人部门商业竞争中强制互联互通可能不符合法经济学视角下收益大于成本的基本约束。此外,互联互通在具体实施中还面临流量定价、责任分配以及监管方式选择等难以妥善解决的困境。

抖音集团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则认为,针对外链开放的问题,当前主流平台尚未达到公平无歧视的标准,并存在平台差异和操纵问题。很多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行政和司法力量的介入,而通过行政和司法的手段解决互联互通问题,各有利弊。

“但是,协商不能代替强制手段。”李颖表示,市场竞争需要行政和司法介入以避免问题积累,数据安全问题是可以通过技术等方式改进的,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不走正确的路,只是行政机关、法院推动起来要更加严谨、周全。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谭吉则指出,在讨论平台互联互通法理问题之前,对互联互通这一概念应进行更加明确的分类。例如,在操作系统互联互通和第二类数据互联互通等领域,互联互通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前置论述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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