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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最高法案例告诉你委托理财赔了怎么要回本金!法院外汇中融信托



近期,有读者咨询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有关委托理财但是赔了的问题。

关于委托理财,现在的市场上情况非常复杂,有合法合规的,但大部分属于不合法不合规;有投资项目没问题的,有投资项目涉及外汇导致合同无效的,有投资项目其实涉嫌刑事非法集资、诈骗的;有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也有委托理财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无效的,有委托理财合同存在欺诈可以被撤销的,还有委托理财合同本身虚假实际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的。

可以说,涉及到委托理财纠纷时,诉讼思路一定要依照具体的投资情况确定。

下文我们简单以最高法再审的两项案例,介绍两项基本的维权思路。【实践中还有很多其他维权思路,建议就个人情况私信咨询】

一、(2021)最高法民申6408号,委托理财不成立,被认定为借款关系,法院判决全款归还。

本案基本情况是,A曾经在沟通中委托B代替自己进行理财,理财项目则是“中融信托”——这在当时2016年左右是一项合法理财项目。A陆续转给了B3000多万元,B也陆续转给了A一些钱款,但是后续就没有再进行返款,于是A起诉了B。

这里法院没有认定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因为首先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其次也没有证据证明B真的去购买了“中融信托”的产品,因为在2021年法院判决双方并不是委托理财关系,而是借贷关系,B需要返还A2000多万元的本金以及高额的利息。

至于中融信托是否能够兑付,与A无关。

二、(2022)最高法民申802号——涉及外汇、外汇保证金交易,因为违反国内相关管控,所以合同无效,双方共担损失

A公司基于与香港某公司签署的《代理服务合同》,受托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推香港某公司在香港开展的外汇、贵金属交易业务。通过LEANWORK等软件系统,A公司客户即可在香港市场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

A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两种服务模式,一为委托投资,即客户将资金委托给A公司,由A公司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代为投资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二为单纯提供交易通道服务,即提供境外交易资金账户服务,以及境内资金结算服务,如何交易完全由客户自主决策。

邓先生是A公司的执行总监,其也在A公司项下进行“外汇交易”。

法院认为,A公司和邓先生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但是相关合同无效,双方共担损失。经过举证,法院认为A公司与邓先生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委托理财关系,但是其委托理财的项目“外汇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因此,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同时,因为A公司、邓先生都应该知道这两项规定的存在而进行外汇交易,因此导致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A公司承担60%,邓先生承担40%。

以上就是两项基本的内容,如果读者有其他疑问,可以进一步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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